最高院:僅夫妻為股東設立公司,財產獨立舉證責任同一人公司規定!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二人作為合計持股100%的股東設立公司,該公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對外產生債務糾紛,即使夫妻二人此后離婚,若夫妻各方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的情況下,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高永霞與張斌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并未能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分割財產證明。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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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