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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振華謝欣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的概念及業務被外國律師率先引入,而隨著我國法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盡調在我國又被賦予了獨特的內容。出于投融資或產業整合的需要,許多企業已經同盡調律師有過接觸,甚至相互之間已十分熟悉。
在初步介紹法律盡調的功能,分類及基本流程之后,本篇主要介紹一般性法律盡調中公司設立及歷史沿革,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本篇目錄
一、公司設立及歷史沿革
二、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公司設立及歷史沿革
作為具體盡調工作的起點,律師將通過審閱文件及實地訪談等方式,對標的企業設立以來的歷史沿革進行一次全面的合規性梳理。在這項工作中,律師會要求企業提供全套的經工商部門蓋章的工商登記資料[1] ,以保證內容的真實與完整。
1.公司設立、歷次股權變更及增減資等程序的合規
工商系統的登記公示和相關程序的合法合規不能完全等同。律師在拿到公司全套工商登記的文件后,不僅關注最終結果,還會審慎考慮公司的設立、過往的股權變更是否履行了相應程序。除了核查一般性公司內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稅款繳納憑證、減資公示等文件外,具有國資或外資背景的公司所涉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備也同樣會得到律師的特別關注。
1)國資背景公司關注要點
對于具有國有股東背景的標的企業來說,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國資部分的變更通常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國資評估,備案,進場交易甚至實質審核手續。這些程序規定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的國資監管文件中,體系散亂,非專業人士難以系統的掌握。另一方面,即便無明文規定,地方國資主管部門對于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交易可能有自身特殊的程序要求,律師一般會通過匿名咨詢的方式對相關問題予以確定。
2)外商投資企業關注要點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律師主要關注外資股權的變動是否取得了相關審批/備案文件。2016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以前,外資變更相關事項需取得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2016年備案制實施之后,則需取得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回執。隨著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生效,今后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等內容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定,也會成為律師的關注要點。
2.注冊資本的繳納情況
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情況,不僅會影響股權結構和股東利益的穩定,也是上市階段監管層核查的重點。律師在該項工作中主要核查標的企業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及抽逃出資問題。
1)注冊資本實繳情況
公司以往的驗資報告、非貨幣性出資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出資手續的完備性、已完成實繳資本的銀行單據等文件,是律師對注冊資本繳納情況核查的重點。
2)是否存在抽逃出資
法律盡調過程中還會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嫌疑,在必要的情況下,律師將和會計師共同核對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體外公司和標的企業的資金往來記錄。
3.股權結構是否清晰
股權結構是否清晰不僅是普通商業盡調關注的重點,更是IPO盡調中的核心問題。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行人應股權清晰,相關股東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諸如股權代持,股權質押等影響公司股權結構的問題,一般不會被發行審核或注冊部門所接受。對于律師的盡調工作而言,我們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對股權結構是否清晰問題進行核查:
1)是否存在私下的股權安排
在盡調過程中,若標的企業未提供股權代持、一致行動安排等文件或未對相關情況予以說明,律師往往難以發現私下的股權安排。律師通常需要通過其他文件(如異常的股權轉讓)以及管理層的訪談才有可能對上述事項予以確認。
2)是否存在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手段,將直接影響標的企業股權的穩定性。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律師可通過公開渠道查詢標的企業股權質押情況,同標的企業提供的工商登記資料予以核對,并就影響股權結構的風險告知客戶。
4. 股權轉讓的合理性
拿到公司歷史沿革中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相關的交易價款支付憑證后,律師將研判該次股權轉讓定價是否合理,若轉讓對價明顯低于公司當時的實際估值甚至為無償轉讓的,律師通常會要求標的企業說明此次股權轉讓的目的及定價的依據,從而判斷股權轉讓背后的緣由。此外,就定價明顯不合理的股權轉讓,律師會提示稅款補繳、該次股權轉讓行為存在瑕疵乃至背后可能存在股權代持的風險。
5. 前輪投資文件的特別條款
為維護前輪投資者的權利,標的企業章程和股東協議中可能載有本次交易中影響本輪投資者權利以及對標的企業股權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的保護性條款。根據客戶的要求,律師將在本次交易文件中對前輪交易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組成與議事方式、反稀釋、跟售權、領售權、優先認購權、估值調整(對賭)、回購權、分紅權等特別條款進行清理或調整。
二、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掌握著公司經營總體策略和重大事項的決定權,標的企業控制權不清可能導致股東僵局的結果,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IPO過程中,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是上市的必備要件之一。
1.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方式
《公司法》對控股股東(持股50%以上或所持股份足以對股東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和實際控制人(通過相關安排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認定具有明文規定。律師將審查公司的股權結構圖,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證明對公司產生實際控制的法律文件,對實際控制人情況予以確定。特別的,就控股股東為合伙人企業(比如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問題在申請IPO過程中則較為復雜,需要針對標的企業的特殊情況予以確認,有的時候可能需要在律師建議下補充簽訂一系列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地位予以強化,以應對審核。
2. 投資人并表處理的需求和安排
針對以取得標的企業控制權或財務并表為目標的投資人,律師在盡調過程中,除了確定當前實際控制人外,還需要分析標的企業的股權和內部治理結構,向投資人說明達到該目的應當取得的最低股權比例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其他行動。在無法獲得多數股的情況下,律師將和會計師溝通,以改組董事會或在高管團隊增加影響力等方式達到控制或并表的目的。
3. 其他影響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情況
實際控制人的資格問題也是此階段的審查要點,律師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審閱底稿及高層訪談的方式,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公務任職、訴訟、行政或刑事處罰等影響其支配公司運營地位的情況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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