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隊長金融
還未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可能是塊“寶藏”,正是下手抄底的好時機。一方面,因為還沒進入破產程序,管理人、法院、政府都沒介入,出售資產不需要遵守法定的破產清算或重整程序,比較自由、靈活。另一方面,在面臨債務纏身的窘境時,企業的心態會變,不排除會通過“甩賣”資產、甚至出售質量最優資產的方式來自救,因此,這時的價格可能最便宜。有些投資人的體會是,企業家通常不愿意承認自己很危急,不到那個份上,不愿意大幅打折出售資產。這事沒法強求,但可以持續保持接觸,等待時機撿便宜。法律上規定,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管理人可以撤銷交易。撤銷的后果是什么?買方應返還資產,而賣方應退回價款,但是,買方要求退錢的權利只能作為賣方破產程序中的普通債權,而無論在重整還是清算中,普通債務往往無法全額受償,這樣而言,你可能得犧牲掉部分價款。什么是“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并沒有明確規定。投資人在買資產時得有一份評估報告,價格最好別比評估報告明顯低。沒人保證評估報告是避風港,推翻評估報告也不是沒有可能;但評估報告可以是價格合理的重要證據,一般也不會被推翻。另外,如果資產出售沒能在進入破產申請前完成交割,那么,在管理人接手后,它就有法定的權利選擇是否解除破產申請前還沒有履行完畢的合同。如果管理人覺得繼續履行無助于企業資產的增加,那么它還是可以選擇撤銷合同。這樣說來,投資人應推動資產出售盡快完成,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前以合理價格完成。還有一點得知道,在普通的資產出售中,出售方往往會提供一些陳述保證,為資產的權屬、質量等兜個底。而對一家債務纏身的企業,哪怕它在資產出售交易中也作了這些陳述保證,但如果投資人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發現它存在違反陳述保證的情況,那就得通過申報債權的方式來追償。實踐中,除非投資人已經取得了判決破產企業應賠償的司法判決,否則,管理人一般不會接受重整企業需全額賠償(甚至不會認可這種債權)。這樣說來,投資人在希望“快撿”那些“便宜寶藏”的同時也得當心,投資人得做好盡調,還可以爭取讓出售方或者老股東提供一些擔保,對資產的權屬、質量這些重要方面兜個底(當然,對于深陷泥潭的企業,通常并不容易提供出擔保)。也可以和保險公司談談,看看能不能投保并購保證保險。國內有些保險公司已經開始做這樣的業務,若發生違反陳述保證事件,買方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保險公司賠付,不足之處是一般會排除賣方故意欺詐等情形。有時候,擬收購資產有比較獨立的運營團隊,爭取和他們聯手做收購,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本文的作者均來自金杜律師事務所,他們熱愛死磕復雜法律和商業問題、挑戰高難度項目并在心血來潮時向大家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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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投資困境企業專題十三 | 都快破產了,還能收它的資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