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作者:零壹智庫
來源:零壹財經
摘要
支付深度嵌入互聯網助貸鏈條,依托場景、通道與數據優勢,將支付數據轉化為信用資本、把支付場景融入金融服務,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提升服務效率、拓寬普惠金融覆蓋面。但與此同時,支付與信貸邊界模糊、功能交織,滋生誘導借貸、高息代扣、信息不透明等亂象,消費者投訴激增,行業風險持續累積。
2025—2026年,監管密集出臺系列政策,確立“支付歸支付、信貸歸信貸”原則,行業治理從政策設計進入實質落地階段。
支付與信貸功能混同、權責邊界不清是風險頻發的根源,厘清邊界、強化約束、回歸本源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路徑。當前,支付機構規范 “7+4” 類機構代扣通道、頭部平臺推進業務區隔改造、行業向純支付回歸,短期帶來獲客收縮、中小機構承壓、流動性波動等陣痛,長期將凈化生態,推動行業從流量規模競爭轉向風控、合規、數據服務等核心能力競爭。
監管應精準施策,避免“一刀切”。其一,盡快出臺助貸新規實施細則,明確綜合利率的認定邊界,同時強化穿透式監管,防范機構通過“換馬甲”方式規避新規;其二,區分三類業務性質——合規放還款結算通道應予保留,數據輔助風控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具有積極價值,而導流營銷與信貸捆綁則是風險核心、必須嚴格監管;其三,分階段設置緩沖期,對整改積極的機構給予合理過渡安排,避免“急剎車”引發市場震蕩和普惠金融業務大幅收縮;其四,差異化保障長尾客群金融可及性,同步推動政策性金融工具填補市場空白。
在全鏈條監管落地與為合規業務保留發展空間之間找到平衡,才能真正實現治理的初衷。
助貸行業的合規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關鍵期。在一系列政策出臺和落實的過程中,支付行業突然出手,對助貸行業的發展和治理形成巨大沖擊。
據公開信息顯示,2026年以來,多家非銀行支付機構已主動開展助貸關聯業務調整,但各家節奏和力度存在明顯差異。至2026年5月,寶付、通聯等支付機構在監管窗口指導下全面關停“7+4”類機構代扣通道,標志著支付與助貸的“邊界調整”已從政策文本走向現實執行,引發行業震動。
而近期出臺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也明確要求在支付頁面中,支付工具與信貸產品要劃清界限。
長期以來,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賬戶體系、支付通道與場景流量,深度嵌入互聯網助貸業務鏈條,成為消費信貸生態中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性角色。花唄、白條、“月付”等本質為貸款的信貸產品,與銀行卡、賬戶余額并列展示在付款頁面;支付機構既收取通道費,又賺取信貸導流分潤——“一個收銀臺兩套收益”的商業模式,使支付場景成為消費信貸野蠻生長的重要推手。
但支付與助貸的深度捆綁、業態邊界的模糊重疊,也滋生了諸多金融風險與行業亂象,逐漸暴露出誘導借貸、高息代扣、信息不透明等風險。部分機構通過融資擔保、會員權益、分期商城等模式將規避利率上限(比如綜合費率拆分為“24%+12%”結構),隱性API對接和“套娃式”導流使借款人無從辨識真實放款主體……這些問題不僅侵害消費者權益,更對金融穩定構成潛在威脅。
2025—2026年,以《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助貸新規”)、《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和《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密集落地,以及一些支付機構的業務調整,使得支付與助貸的關系到了不得不重新界定的時候。
支付與助貸的關系從何而來,存在何種風險,監管如何回應,行業如何重構,未來走向何方??
01
支付與助貸的關系
2025年以來,金融監管政策的出臺、更新節奏更加密集,且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深度融合,緊扣“實操性、全覆蓋、強約束”等關鍵詞。
支付與助貸之間已經存在多種業務連接模式,形成了一個復雜的生態網絡。支付機構在信貸生態中的角色也經歷了深刻蛻變,完成了從被動通道到核心樞紐的演變。
1.1 純通道服務
支付機構僅作為放款、還款的結算通道,不參與獲客、風控等信貸業務的任何決策環節。銀行或小貸公司通過支付機構完成資金從出借人到借款人的劃轉,以及借款人還款時從個人賬戶到資金方賬戶的回流。
這是最基礎、合規風險最低的模式,支付機構僅收取通道手續費。支付機構的角色是被動的、功能性的,與信貸業務的關系如同“高速公路”之于“運輸車輛”——提供通道但不干預運輸內容。
1.2 賬戶服務
隨著消費信貸的快速擴張,支付機構開始提供更加豐富的賬戶服務——代收代付、分賬結算、批量扣款等。
盡管《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支付賬戶分類和功能有著明確規范,但實踐中,支付機構提供的批量代扣服務,逐漸成為小貸、融擔等機構收取服務費、擔保費的關鍵基礎設施。
例如,在助貸機構引入融資擔保、保險等增信方參與的交易結構中,支付機構在分賬環節為增信方預留直接收款通道。
據行業研究,助貸業務的還款支付模式發展出多種解決方案——從最原始的“資產方獨立代收”(存在資金二清問題),到“資金方自行代收”(最合規但系統要求高),再到“第三方銀行集中清分”等——支付機構在其中始終扮演著不可或缺的樞紐角色。
1.3 收銀臺導流
長期以來,在電商、外賣、出行等高頻支付場景中,花唄、白條、“月付”等信貸產品與銀行卡、賬戶余額等自有支付方式并列展示在付款頁面,實現“支付場景獲客→信貸產品變現”。
這種設計利用了用戶在支付時的慣性思維,模糊了“花自己的錢”和“借別人的錢花”的邊界。部分平臺還采用“首單立減”“優惠支付”等話術,誘導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通信貸服務。
這一模式對支付機構而言是“一個收銀臺兩套收益”:一方面,支付本身收取商戶手續費;另一方面,嵌入的信貸產品通過分潤、息差獲得遠高于支付的收入。
據艾瑞咨詢和易觀千帆預估,2025年中國第三方綜合支付(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銀行卡收單等)交易規模達577萬億元,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支付牌照中的一種業務類型)市場交易規模達35.3萬億元。如此龐大的支付流量中嵌入信貸產品,其獲客效率遠超傳統金融營銷渠道。
支付場景的流量紅利使頭部平臺在助貸市場占據絕對優勢。《2020上半年消費金融接納度報告》顯示,花唄、京東白條在分期用戶中的滲透率高達79%;另有數據顯示,2024年互聯網助貸規模約為3.5萬億元,CR5(前五大平臺集中度)達76%。
02
支付嵌入借貸的價值與風險
2.1 支付嵌入借貸帶來的普惠金融價值
支付與助貸的融合,為破解普惠金融難題提供了關鍵技術路徑:將支付數據轉化為信用資本、將支付場景嵌入金融服務,從而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對稱、提升了服務效率與可得性,推動了普惠金融發展。
(一)降低信息不對稱,拓寬服務邊界
傳統信貸高度依賴抵押擔保或靜態財報,審核標準嚴苛,大量小微商戶、個體經營者和涉農農戶等因無足額抵押物、財務體系不完善、缺乏正規信用記錄,成為信貸服務的盲區。而第三方支付產生的交易流水、結算記錄、資金往來等動態數據,能夠客觀、實時、全面地反映營收狀況、經營穩定性和現金流水平。
支付嵌入借貸模式,能夠有效盤活碎片化的支付數據,將海量交易數據轉化為可量化、可評估的信用資本,大幅降低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拓寬普惠金融的服務覆蓋面。
(二)改善服務方式,提升金融效率
傳統信貸業務多依托線下網點辦理,存在申請流程繁瑣、審核周期長、人工成本高、審批效率低等諸多痛點。支付與助貸深度融合后,依托金融科技、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可實現信貸服務全流程線上化、審核自動化。
金融機構借助助貸模式,無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拓展線下客群、搭建風控體系,即可快速對接海量小微客戶。這種輕量化、數字化的服務模式,可大幅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同時顯著提升其業務承載能力。
(三)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客戶體驗
支付嵌入借貸打破了傳統金融“先申請、后融資”的被動服務模式,推動了“場景+金融”的模式創新,服務更貼近實際需求。
依托各類支付場景,構建起“支付-結算-融資”的完整服務閉環,金融服務不再是獨立的金融產品,而是嵌入經營全流程的配套服務。小微商戶在日常收款、結算的經營場景中,可無縫對接信貸服務,無需額外提交復雜資料、無需脫離經營場景即可申請融資。
同時,依托支付數據的數字化風控體系,可實現貸款申請、審核、放款、還款全流程線上自助辦理,大幅簡化融資流程。此外,金融機構可根據用戶長期支付流水,精準匹配授信額度、貸款利率和還款周期,提供個性化、定制化的融資服務。
(四)拓寬信貸供給,完善金融生態
支付嵌入助貸打通了銀行、金融科技平臺、增信機構等多方主體的合作鏈路,實現資源高效整合。其中,銀行提供低成本資金,金融科技平臺提供獲客、數據、風控、運營等技術支撐;增信機構則通過風險分擔機制,降低信貸業務風險。
多方協同的合作模式,可有效破解小微金融輕資產、高風險、獲客難的痛點,為其打通常態化的信用融資通道,豐富普惠金融供給體系,完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金融生態。
2.2 支付與信貸深度綁定帶來的風險
支付與信貸的深度綁定,形成了一套“場景引導-資金代扣-成本拆分”的閉環鏈條。從前端營銷滲透到后端資金回收,在這個過程中,逐漸積累了消費者權益受損與行業合規失控等風險。
(一)支付收銀臺的“信貸捆綁”與誤導性設計
支付收銀臺是消費者完成交易的最后一環,也是信貸捆綁發生的“第一現場”。信貸產品與銀行卡、余額并列展示于支付頁面,利用了用戶在支付時的慣性思維,易于模糊“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的邊界。
具體的設計包括:默認勾選——信貸產品被預選為默認支付方式,用戶需手動切換;誘導性話術——使用“優惠支付”“分期支付”“首單立減”等類似表述混淆支付工具與貸款產品,暗示選擇信貸產品更優惠;視覺設計引導——將信貸選項以醒目顏色或更大字號展示,將銀行卡、余額選項弱化處理。
據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5月以來的模擬運行新規的試點數據顯示,用戶主動開通信貸產品的比例下降68%,印證了此前的“高開通率”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誤導性設計之上。
(二)支付機構成為高息貸的核心代扣通道
支付機構為小貸、融擔、保理等機構提供的代扣服務,客觀上成為高息貸資金回收的核心基礎設施。
在助貸業務中,還款代扣的典型流程是:用戶在借款時簽署委托扣款協議,授權支付機構按照約定頻率和額度從用戶賬戶自動劃扣還款資金。這一機制本意是為借款人提供便捷的還款方式,但在實踐中被高息貸平臺廣泛利用——通過代扣機制,平臺可以確保擔保費、服務費、權益費等名目繁多的附加費用“自動到賬”,用戶即便想拒付也難以操作。
(三)風險管窺:投訴數據
消費者投訴數據是行業風險的“晴雨表”。零壹智庫基于黑貓投訴平臺統計,2026年一季度,在12.9萬條針對非平臺系互聯網助貸的投訴中,與支付、代扣相關的扣費、亂收費、變相收費等(包括砍頭息、擔保費、會員費、服務費、權益費、強制扣費、隱藏費用、違規收費等)投訴達到8.8萬條,同比增長200%以上;占比達68.2%,同比提升38.5個百分點。
主要表現為:大量助貸平臺通過第三方支付設置“幽靈代扣”,在用戶不知情或未明確授權下,強制開通會員、權益包、擔保費、債務管理費等自動扣費,甚至出現“借款未獲批仍被扣費”“放款前先扣會員費”等典型問題。
03
監管動態
3.1 從基礎立法到專項治理
中國對支付與助貸的監管,經歷了從“基礎立法定框架”到“專項治理補漏洞”的漸進式收緊過程。自2020年以來,監管部門圍繞互聯網貸款、非銀行支付機構、助貸業務、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四大領域,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形成了覆蓋“資金端—平臺端—支付端—營銷端”的全鏈條監管閉環。
(一)基礎框架建立:2020年《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20年7月,原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9號),這是我國首個系統性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部門規章。該辦法對聯合貸款的合作方出資比例、集中度管理、風險管控等提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但當時對助貸業務的約束尚顯粗略,支付與信貸的交叉領域尚未納入重點監管視野。
(二)防“空心化”:2022年《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2022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14號)(即“助貸新規”),直指互聯網貸款業務中的“空心化”風險。該通知明確提出“防范合作機構截留、匯集、挪用貸款資金”。
(三)支付機構基礎立法:2024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是我國首部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行政法規。在支付與用戶資金的隔離方面,條例建立了四重制度屏障:一是第24條禁止支付機構向用戶支付與其持有的余額有關的利息等收益,劃清支付賬戶與存款的界限;二是第27條禁止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以備付金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切斷支付機構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信貸投放的通道;三是第16條要求按許可證載明業務類型經營,第53條第2款明確未經批準從事其他業務將依法處罰;四是第3條確立“小額、便民”定位,排斥大額資金融通功能。
2024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24〕第4號),進一步強化了對支付機構收費透明度和合規運營的要求。
(四)助貸專項治理:2025年《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2025年4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金規〔2025〕9號),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監管文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通知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并對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費用定價與信息披露、銀行自主風控、增信服務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做出了系統性規定。這標志著助貸業務從“灰色地帶”正式納入審慎監管框架。
(五)網絡營銷規制:2026年《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
2026年4月24日,央行、金監總局、證監會、網信辦、市監總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該辦法是我國首部系統性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部門規章,核心突破在于第十二條——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列入支付工具選項,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營銷服務。這一條款實質上終結了支付與信貸長達十余年的深度捆綁模式。
(六)配套制度:2026年《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
2026年3月15日,金監總局與央行聯合發布《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金規〔2026〕2號),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要求貸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并折算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線上辦理需通過彈窗方式展示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借款人須在簽署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確認。這一規定與助貸新規形成配套,從信息披露維度強化了對綜合融資成本透明化的監管要求。
3.2 對支付機構的核心約束
2025—2026年的密集監管,在助貸鏈條中,對支付機構形成了兩個維度的約束,核心指向“支付歸支付、信貸歸信貸”的隔離原則。
(一)支付與信貸強制隔離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此次監管的核心條款,劃定了兩條紅線:
紅線一:信貸產品不得列入支付工具選項。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列入支付工具選項。這意味著花唄、白條、“月付”等信貸產品,將不再被允許與銀行卡、余額支付并列展示在付款頁面。
紅線二:支付機構不得為信貸產品提供營銷服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任何形式的營銷服務。這包括禁止默認勾選信貸支付方式、禁止彈窗推送貸款推薦、禁止下單頁前置推薦信貸產品、禁止首單立減誘導開通等此前行業中普遍存在的營銷套路。支付頁面需優先展示銀行卡、余額等自有支付方式,信貸產品只能在收銀臺非支付工具區域獨立展示,且必須標示清楚貸款類產品屬性。
此外,該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包括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適當性測評和貸款額度測評,也不得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進行互動咨詢。這從另一個維度確保支付機構不能“越界”參與信貸業務。
(二)跳轉規則收緊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第五條對金融產品的跳轉路徑做了嚴格限制: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跳轉至其他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在消費者即將進入金融產品購買、金融服務使用環節時,應進行顯著提醒并設置強制閱讀時間。同時,第五條還禁止轉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
此前的行業實踐中,“多層分銷API導流”是常見的獲客模式:支付頁面→導流到助貸平臺→再跳轉到另一家平臺→最終到達資金方。這種“套娃式導流”使得借款人無從知曉資金來源、服務主體與費用構成,直到還款時才發現收費機構林立。第五條的跳轉規則實質上拆除了這一“暗門”,要求從支付頁面到金融產品之間只允許一步跳轉,且目的地必須是持牌金融機構自營平臺。
綜合來看,兩項約束從“展示區隔”“話術規范”“路徑管控”三個維度,系統性地斬斷了支付機構作為信貸分發的“核心樞紐”,高息貸的資金回收鏈條被直接切斷,無場景約束、低門檻的誘導借貸被有效遏制。從長遠來看,也是在倒逼支付機構回歸服務本源,把精力從賣流量轉移到提升支付效率、優化用戶體驗上來,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04
支付機構新動向
2025年底開始,監管部門就對部分支付機構采取專項監管措施,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特別是小貸公司開立支付賬戶,嚴禁為高息業務提供通道支持。
2026年以來,多家支付機構已主動開展業務調整,包括暫停“月系業務”代扣,終止與分期、保理、助貸類相關機構的合作,只做放還款業務等,但各家動作不一。直至5月,寶付、通聯等支付機構在監管窗口指導下全面關停“7+4”類機構代扣通道,引發行業震動。
4.1 集中關停“7+4”類機構代扣通道
2026年5月,在監管窗口指導下,上海地區寶付、通聯等主流持牌支付機構全面叫停“7+4”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支付賬戶自動劃扣服務。這一事件標志著監管對助貸的治理從“業務端”轉向“資金底層”。
(一)“7+4”類機構的定義與范圍
“7+4”類地方金融組織源自地方金融監管的統一分類標準。“7”類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4”類指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
在助貸業務鏈條中,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是最為活躍的參與主體,承擔著“費用拆分”和“增信服務”的關鍵角色,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則在不良資產處置環節發揮重要作用。
(二)關停事件詳情
5月12日,據北京商報報道,部分支付公司已全面砍掉助貸類合作業務,包括小貸、融擔、保理、融資租賃等“7+4”類地方金融組織支付賬戶自動劃扣,幾乎停擺。
有支付公司發布通知,要求2026年4月28日前報送整改計劃,5月31日前完成所有涉及商戶的有序清退工作,并特別要求“不得將全部清退任務集中在最后一天”。
(三)上海監管窗口指導的背景
據報道,2025年底,監管部門就對部分支付機構采取了窗口指導,要求支付公司不得為金融機構特別是小貸公司開立支付賬戶,對相關業務場景內部年化收益率(IRR)超過24%的機構進行審查,嚴禁為高息業務提供通道支持。
2026年起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已將金融類高風險商戶占比、違規代扣投訴率納入支付機構核心考核指標。在復雜嚴峻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下,以小貸、融資擔保等為代表的地方金融機構風險事件頻發,第三方支付機構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傳遞,對與地方金融機構合作持謹慎態度。
此次窗口指導重點打擊三類違規模式:“雙融擔”疊加服務費、“月系”融擔商城馬甲變相高息、砍頭息加代扣捆綁。
(四)對助貸公司業務的影響
此次關停對助貸行業產生了結構性沖擊。受沖擊最大的主體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尤其是“月系”融擔機構),核心收入來源完全中斷;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還款代扣、逾期劃扣、服務費收取渠道全面受阻;依賴費用拆分的助貸平臺,營收預計出現較大幅度下跌。據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估計,支付機構短期可能面臨10%—30%的營收下滑,并伴隨存量商戶流失和系統改造成本上升。
此次關停暫未影響銀行、消金等持牌金融機構的合規本息劃扣,助貸機構的科技主體支付通道目前仍正常使用。政策目前僅在上海地區集中執行,暫未全國推開,部分機構正嘗試與上海以外地區支付機構對接合作以維持基本業務運轉。
4.2 頭部平臺啟動業務改造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發布后,支付寶花唄、京東白條、抖音月付、美團月付等全平臺信用支付產品面臨根本性的支付信貸分離改造,行業進入“9月30日倒計時”。
(一)改造方向
核心改造方向可概括為“一個區隔、三步確認”。一個區隔是指支付工具與信貸產品強制區隔:支付選項只能放純支付工具(銀行卡、余額等),信貸產品必須在收銀臺非支付工具區域獨立展示,且必須標示清楚貸款類產品屬性。
三步確認是指使用信貸產品須滿足三個步驟:用戶本人手動點開獨立專區;自主勾選同意;完整確認借貸責任。三步缺一不可,杜絕了過去“默認勾選”“一鍵開通”的便捷通路。
(二)改造進展
截至2026年5月中旬,據媒體報道,部分平臺仍將分期付款置于最上方,微信支付等被歸入“更多支付方式”需二次點擊,距離合規要求仍有差距。
不過,京東已在白條、小金庫等選項標注“其他資金來源”字樣,貸款優惠彈窗不再出現;淘寶將借貸選項單獨列出,不與常規支付方式混排;拼多多將信貸付款方式放在需要手動展開的“更多支付方式”一欄。各平臺的整改方向一致:讓消費者清楚地知道什么是支付、什么是借貸。
(三)調整窗口
根據《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從2026年4月24日政策發布到9月30日正式施行,行業僅有5個月的整改窗口期。存量鏈路改造體量巨大——場景植入、頁面布局、營銷話術、投放模式長期固化,全面排查改造壓力極大。
合作模式亦需全面重構:支付機構需剝離信貸捆綁業務,助貸機構須適配總行集中管控新規則,過去行業默契與灰色操作空間被全面清零。疊加近期監管持續收緊區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跨區展業趨勢,相關機構面臨雙線整改壓力,經營收縮風險上升。
值得關注的還有信用卡行業的“意外利好”。由于互聯網平臺不能在支付選項中默認勾選貸款產品,原本被“唄類”“條類”等互聯網信貸產品截流的高頻支付場景,將很大一部分回歸到信用卡支付。業內人士判斷,新規正式實施后信用卡業務有望迎來恢復性增長。
4.3 向“純支付”回歸
在監管持續收緊的背景下,支付機構從“支付+信貸”向“純支付”回歸的趨勢已十分明確。這一趨勢既體現在主動剝離上,也體現在被動收縮上。
(一)主動剝離:拉卡拉案例
2025年8月,拉卡拉公告擬轉讓旗下三家全資子公司100%股權:廣州拉卡拉普惠融資擔保、廣州潤信商業保理和西藏弘誠科技,受讓方為關聯公司,交易總金額預計達35.15億元。
拉卡拉方面表示,剝離目的是“優化資產結構,聚焦支付主業,降低金融風險敞口”。三家標的公司2024年合計凈虧損5914萬元,業務占拉卡拉整體業務比重較小。這是上市支付機構中最為明確的“主動剝離”案例,與監管“回歸支付本源”的導向高度一致。
不過,這是股權上的剝離,不是在具體業務上支付與信貸之間的剝離。
(二)被動收縮:行業普遍現象
從七家上市支付機構2025年報來看,助貸業務已成為合規風險點,多家機構已開始被動收縮。隨行付被投訴“隨借”平臺問題,其關聯的南昌思創網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規定被罰41萬元;移卡通過子公司上線助貸產品“好e借”,遭大量投訴強制扣會員費、利率過高。
監管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源、嚴禁違規開展信貸業務,多家機構已收縮助貸業務,優化合作機構名單,壓降高風險業務。匯付天下則持續縮減部分境內銀行卡收單業務,反映出在監管趨嚴和盈利空間壓縮下的行業整體收縮態勢。
(三)回歸本源
從行業整體來看,支付機構剝離助貸相關業務呈現三個特點:一是頭部機構主動調整,以拉卡拉為代表,通過股權剝離徹底退出融資擔保和商業保理領域;二是中小機構被動收縮,在合規壓力和盈利空間雙重擠壓下逐步退出;三是“科技主體”與“金融主體”的區隔化運營,部分支付機構將科技服務與金融業務分設不同主體,以應對監管對業務隔離的要求。
行業正從“支付獲客-金融變現”的流量傳導模式,轉向“支付本源-技術服務”的價值創造模式。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建議,從業機構盡早啟動雙線整改,將合規能力轉化為差異化競爭優勢,而非視其為純粹成本負擔;主動構建自營獲客體系,降低對第三方流量的依存度,以應對監管持續收緊的長期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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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沖擊與次生風險
支付與助貸關系的重構,是一場牽動消費信貸全鏈條的深刻變革。正如任何重大制度調整一樣,它既帶來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金融風險遏制的積極效應,也產生合規業務誤傷、長尾客群服務收縮等次生沖擊。
5.1 助貸獲客鏈路大幅收窄
支付收銀臺是互聯網信貸產品最重要的獲客入口之一。當信貸產品被從支付頁面移除后,助貸平臺的獲客鏈路將大幅收窄。
此前,信貸產品憑借“順手一點”的場景慣性實現規模可觀的被動導流,本質上是以支付的高頻剛需為入口,壓縮貸款營銷成本。當這一入口被關閉,助貸平臺不得不轉向其他營銷渠道,獲客成本將顯著上升。
更深層的風險來自中小助貸平臺的生存危機。中小助貸平臺本就缺乏自有流量場景、品牌影響力和資金儲備,高度依賴支付導流維持運營。獲客鏈路收窄后,他們難以承擔高昂的獲客成本,用戶流失、規模收縮可能成為常態,合規壓力疊加經營困境,加速了其自身的退出,行業供給結構可能發生劇烈調整。
此外,獲客鏈路收窄和中小平臺退出還引發一系列關聯風險。部分用戶因服務渠道變更、平臺失聯等出現非惡意逾期,征信權益受損;部分機構在盈利壓力下鋌而走險,規避監管,合規風險持續外溢;部分下沉客群因正規供給不足,轉向非持牌借貸渠道,金融風險由地上轉向地下,對行業秩序和金融穩定構成潛在威脅。
5.2 短期集中清退可能引致的次生風險
(一)客戶被動逾期與征信風險
支付通道關停后,部分代扣協議無法正常執行,已有數十家助貸平臺的用戶反映因扣款失敗導致被動逾期。從實際表現看,目前主要表現為會員費等增值費用無法自動劃扣,暫不涉及信貸本金和利息。
但如果后續關停范圍進一步擴大,對還款代扣通道的影響將更加直接——即使借款人具有主動還款意愿,也因支付渠道中斷而無法按時履約,進而引發征信記錄受損、逾期罰息等連鎖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較大挑戰。
(二)催收激增與客訴升級風險
代扣通道關停會直接導致貸款回收率下降和逾期率上升,助貸平臺日常催收壓力驟增。同時,用戶在不知情或無法及時切換還款渠道的情況下,可能將不滿情緒轉向助貸平臺和資金方,導致監管投訴與第三方平臺維權事件集中爆發,進一步加劇客訴處理壓力與聲譽風險。
(三)合規機構資金鏈與流動性壓力
代扣通道是助貸業務資金閉環的重要環節,正常的還款代扣服務若被關停,將直接沖擊合規機構的資金回收效率,中小型合規機構面臨現金流承壓和流動性管理難度加大的問題,部分機構可能被迫收緊新增放款、提高準入門檻,間接加劇消費信貸和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下降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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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與思考
6.1 落實監管,不留缺口
(一)補齊監管拼圖
當前,支付與助貸關系重構的監管框架已基本成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解決了支付收銀臺嵌入信貸產品的問題,“助貸新規”解決了綜合融資成本不透明和增信服務費拆分的問題,但仍有制度銜接的縫隙需要填補。
首先,應盡快出臺助貸新規的實施細則。當前監管雖已明確貸款利息、增信擔保費等核心息費需納入綜合融資成本,但針對權益會員費、增值服務費等衍生收費的核算口徑、認定邊界缺乏統一細化標準。監管細則留白導致市場持續滋生 “24%+權益”“拆分服務費”等變相規避模式。
其次,應強化跨部門協同監管。《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由八部門聯合發布,其執行也必然需要多部門協同。建議建立常態化的跨部門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在支付機構違規營銷、助貸平臺不當收費、數據安全違規等場景下的執法分工與信息共享流程。
(二)強化穿透式監管,防止“換馬甲”規避
新規落地后,部分機構可能通過“換馬甲”方式規避監管。例如,將支付收銀臺的直接嵌入替換為隱性API對接層層導流;將助貸平臺直接收費替換為關聯公司代收等。
對此,監管部門應運用API接口、大數據監控等技術手段,實現從資金端到資產端、從定價模式到增信邏輯的穿透式監管。從“集中整治”轉向“常態治理”,建立互聯網助貸業務統計報送制度,動態監測新規執行效果。
(三)名單制管理從嚴執行,動態更新
助貸新規要求商業銀行總行對助貸平臺、增信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官方渠道公示并動態更新,嚴禁與名單外機構開展新增業務。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披露,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共有119家金融機構披露助貸“白名單”。
建議在此基礎上,建立行業統一的白名單公示機制,避免各銀行標準不一導致的不合理套利空間。同時,對名單內機構應實施動態評估,對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機構及時清退。
6.2 為合理業務留下合規發展空間,并給予緩沖時間
(一)區分三類業務,避免“一刀切”
在積極效應與潛在沖擊之間,關鍵在于“區分”。需要區分三類情形:
第一,支付結算服務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放款、還款通道是信貸業務正常運行的基礎設施,支付機構提供此類服務屬于本職工作,不應一并清除。切斷正常的放還款通道,將直接影響合規信貸業務的資金流轉效率。
第二,數據輔助風控有明確的應用價值。支付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沉淀的線下商戶數據、付費用戶行為數據等,為金融機構在獲客、風控等核心環節提供了重要支撐。只要數據獲取與使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及金融數據管理的相關要求,“數據賦能”不應被簡單否定。
第三,導流營銷與信貸捆綁是風險源頭。收銀臺嵌入信貸產品、默認勾選、彈窗誘導、“秒到賬”等誘導性話術,已構成風險源頭,是監管精準打擊的對象。此類行為直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必須堅決制止。
(二)分階段過渡,避免“急剎車”
多位行業專家和從業者呼吁,需要避免行業"急剎車"導致的市場震蕩和普惠金融業務收縮。
對支付機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已設置約5個月過渡期,各機構正在積極整改中。建議在正式施行后,給予一段“觀察期”,為整改態度積極但技術改造尚未完成的中小型支付機構基于合理的整改空間。
對助貸平臺:助貸新規已于2025年10月正式施行,但存量業務的消化尚需時日。建議對存量業務給予合理的過渡安排,允許在合同到期前自然結清,而非強制一次性清退。
對放款機構:中小銀行、消金公司等放款機構的自營風控能力建設是長期工程,不少中小型金融機構在短期內難以完全“拋棄”助貸渠道。建議在考核中小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業務時,在業務規模增速、不良率等指標上給予差異化的容忍度安排,鼓勵其漸進式轉型而非“斷崖式”退出。
(三)差異化監管,兼顧普惠金融目標
長尾客群的金融服務可及性是本輪調整中最需關注的民生問題。在營銷、支付等渠道方面,在防控誘導放貸、超高息費、“幽靈扣款”等風險的同時,應考慮對長尾客群金融可得性渠道的保留。
同時,積極推動政策性金融工具和普惠金融產品填補市場空白,避免正規供給減少后非持牌借貸死灰復燃。正如業內專家所警示的,需防止高利貸等民間借貸因正規供給減少而重新蔓延。
(四)推動行業從“規模競爭”走向“能力競爭”
支付與助貸關系重構的核心目標,不是消滅助貸行業,而是推動其從“規模競爭”走向“能力競爭”。正如中國城市報評論所言,“當支付頁面不再夾帶‘私貨’,消費者將重獲選擇的權利,商業競爭的著力點將從誘導轉向真正的價值創造”。
對于助貸行業而言,未來的核心競爭壁壘不再是流量規模和獲客效率,而是智能風控能力、數據治理能力、用戶全生命周期服務能力。對于支付行業而言,需要回歸支付服務本源,將精力投入到提升支付效率、優化用戶體驗和服務實體經濟上來。
行業格局將向“大而全”綜合平臺與“小而美”垂直玩家的梯次化結構演進。頭部平臺憑借用戶基礎、風控體系、資金實力,成為銀行優先合作對象;中腰部平臺需深耕垂直產業或場景,構建生態壁壘,或轉向純技術服務商模式;尾部平臺若不能發展出自己的合規業務基礎,則面臨退出或轉入“地下”的抉擇——而后者必須在監管的高壓下被堅決遏制。
只有在落實全鏈條監管與為合理業務留出合規發展空間之間找到平衡點,支付與助貸關系的重構才能真正實現其制度設計的初衷:斬斷灰色鏈條,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讓金融服務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的本質。
參考資料
1、人人都是產品經理,《助貸業務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2、艾瑞咨詢,《2025年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研究報告》
3、易觀分析,《千帆聚焦|2025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存量競爭下,35.3萬億規模如何實現結構性增長?》
4、58金融,《2020上半年消費金融接納度報告》
5、艾瑞咨詢,《2025年中國網絡助貸行業研究報告》
6、中國城市報,《叫停信貸捆綁,支付新規整治網絡營銷亂象》
7、國際金融報,《助貸監管再升級!上海支付機構陸續關停“7+4”類金融組織代扣服務》
8、財經新一線,《支付斷供!助貸灰色地帶被“一刀切”》
9、觀察者網,《告別“隨手貸”:那些從支付頁面消失的信貸入口》
10、財經新一線,《區隔支付與信貸、退出營銷主導,平臺金融營銷生死線》
11、中訪網,《拉卡拉擬剝離非核心金融業務 35億元轉讓三家子公司股權》
12、新觀君,《透視七家上市支付機構2025年報:業績分化、跨境突圍、合規加壓》
13、經濟參考報,《告別“套娃式”導流與支付捆綁 助貸行業整改進入倒計時》
14、第一財經,《監管出手,斬斷助貸領域“隱形扣款”通道》
15、財經五月花,《助貸過冬,中小銀行忍痛“斷尾”能否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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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支付的界限與助貸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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