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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迷局:從“有棵樹”案看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博弈與實控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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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前 135 0 0
今天,我想借此案,從專業視角,拆解其中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剖析風險,并為在困境中求索的企業家們提供一些務實的思考。

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近期,上市公司“有棵樹”(現更名為“行云科技”)的重整案,因新舊實控人之間的激烈沖突,再次被推上風口浪臺。從重整引入“白衣騎士”,到承諾未能兌現,再到股權輪候凍結、對簿公堂,這起案件所暴露出的問題,絕非個例,而是當前資本市場重整實踐中一個值得深思的縮影。

作為長期深耕于股權與資本市場領域的律師,我處理過數百起并購重組與股東糾紛案件。今天,我想借此案,從專業視角,拆解其中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剖析風險,并為在困境中求索的企業家們提供一些務實的思考。

一、 引子:一場未竟的“重生”

有棵樹的過往,是許多跨境電商企業從巔峰跌落、而后掙扎求生的真實寫照。從年銷售額超50億元的明星企業,到因連續虧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終不得不走上破產重整之路。2024年,深圳市天行云供應鏈有限公司(下稱“天行云”)作為產業投資人入局,創始人肖四清黯然“出局”。至此,故事似乎走向了“白衣騎士”拯救“落難公主”的圓滿結局。

然而,劇情并未按預設劇本發展。重整完成不到一年,舊主與新貴之間的矛盾便全面爆發:業績承諾未兌現、股權遭輪候凍結、多起訴訟纏身。這起案件,生動地揭示了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一紙《承諾函》背后所承載的信任、風險與法律責任,更向我們敲響了警鐘:重整并非一勞永逸的靈丹妙藥,其成功與否,不僅取決于方案的設計,更取決于對承諾的敬畏和對法律的遵守。

二、 核心爭議:《承諾函》的效力與履行之辯

肖四清與天行云糾紛的焦點,集中在重整過程中那份關鍵性的《承諾函》。天行云在《承諾函》中,許下了“重整后未來三年營業收入合計50億元左右、利潤合計5億元左右”的宏大承諾。然而,當業績并未如期兌現時,天行云卻稱《承諾函》“未能生效且已實質性被廢止”,這無疑是引爆雙方矛盾的導火索。

(一)《承諾函》的法律性質與約束力

從法律角度看,這份《承諾函》絕非一紙空文。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產業投資人出具的《承諾函》,是債權人、原股東、法院及管理人判斷其是否具備重整實力、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的核心依據。它構成了重整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投資人獲得產業投資人資格、進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對價。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實踐,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而《承諾函》作為產業投資人單方或雙方合意形成的、旨在支持重整計劃實施的承諾,一旦被納入重整計劃,并獲得法院批準,便具有了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也支持了這一觀點,認定《承諾函》“合法有效”,且天行云“在獲得資格后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諾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豁免”。這一認定,明確了產業投資人的承諾具有不可撤銷的法律效力,是對契約精神的捍衛,也是對后續重整案中投機者的重要警示。

(二)法院“暫不判履行”的審慎與無奈

一審判決雖認定《承諾函》有效,卻未直接判決天行云“繼續履行”,而是認為“暫未履行承諾不應歸責于天行云公司”,理由是新舊實控人之間的訴訟“造成了一定的妨礙”。這一判決,看似“各打五十大板”,實則體現了法院在處理復雜商業糾紛時的審慎與無奈。

法院面臨的核心困境在于:司法判決的強制力與商業承諾的可執行性之間的張力。判決天行云“繼續履行”,看似簡單,但如何履行?未來三年50億的營收如何實現?法院無法直接替企業運營。再者,如果履行過程中再次發生爭議,新的訴訟將接踵而至,法院亦不堪其擾。

因此,法院采取了折中方案:確認義務存在,但將履行方式的判斷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或以新的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推動。這種做法,雖維護了法律判決的尊嚴,但也可能導致承諾的履行陷入“懸而未決”的尷尬境地。對于肖四清等原股東而言,判決確認了承諾有效,是其核心訴求的階段性勝利;但如何“要”到履行,仍是擺在面前的巨大難題。

(三)對企業的啟示:承諾,是金,也是“緊箍咒”

作為企業的掌舵者,在參與任何并購重組,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時,必須對出具的承諾有清醒的認識。承諾一旦作出,并被寫入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便不再是“商業愿景”,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軍令狀”。若無法兌現,將可能面臨以下幾種法律風險:

1、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未履行承諾,將構成違約,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控制權不穩:如本案所示,業績承諾的落空,會動搖原股東和債權人對新實控人的信任,引發新一輪的股權爭斗,甚至可能通過召開股東會、提起訴訟等方式,挑戰新實控人的治理地位。

3、監管風險: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重組中的業績承諾極為關注。若承諾無法兌現,可能面臨監管問詢、行政監管措施,甚至被認定為“忽悠式重組”,從而影響公司再融資、并購等后續資本運作。

4、個人聲譽受損:對企業家而言,信用是立身之本。承諾的食言,將嚴重損害個人及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聲譽。

三、 博弈升級:從控制權爭奪到股權凍結

當業績承諾無法兌現,雙方的博弈迅速從“紙面”走向“拳腳”,控制權爭奪與股權凍結,成為這場戰爭的新戰場。

(一)控制權爭奪的合規性邊界

有棵樹的控制權爭奪戰,上演了教科書式的“攻防戰”:從董事會否決提案,到股東會強行換屆,再到訴請撤銷決議。這一系列操作,幾乎涵蓋了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的所有常規手段。

從法律角度看,控制權爭奪的核心在于公司治理的合規性。無論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其決議程序、議事規則、信息披露都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原實控人肖四清以“王維未履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為由,否決董事會換屆提案,這一抗辯事由本身,就揭示了新實控人天行云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可能存在瑕疵。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其發生的重大事項,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新實控人未能嚴格遵守,其在控制權爭奪中將處于被動地位。

控制權爭奪的勝負,最終取決于法律和規則的框架。任何一方試圖通過程序違規或信息披露造假來攫取或維持控制權,都將面臨法律的反噬。

(二)股權凍結:表象與本質的剖析

本案中,王維及天行云所持有棵樹的全部股權,遭遇了來自不同法院、不同主體的輪候凍結。這一現象,看似混亂,實則是新實控人及其關聯方債務危機全面爆發的信號。

1、凍結來源分析:

(1)肖四清的凍結:基于重整承諾糾紛,是典型的商業糾紛引發的訴訟保全。這體現了原股東對承諾履行的“緊追不舍”。

(2)瀟湘君和基金的凍結:源于天行云未履行“債轉股價格”等協議,是債權人與重整投資人之間利益博弈的體現。這意味著,天行云不僅在上市公司層面“失信”,在其自身與其他債權人的合作中,也未能“守信”。據公開披露信息,瀟湘君和基金為凍結申請人之一,具體訴訟事由未在公告中詳細披露

(3)云鋒基金的凍結:據公開報道,王維及天行云的股權凍結申請方包括此前投資天行云的機構投資者,但具體機構名稱和凍結原因尚未在官方公告中明確披露。

2、法律后果與風險傳導:

(1)控制權風險:若被凍結的股權因判決被處置(如拍賣),將直接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公司治理結構將再次陷入動蕩。

(2)融資能力喪失:核心股權被凍結,意味著公司的融資能力、信用評級將受到毀滅性打擊。任何潛在的投資人或債權人在看到這一情況后,都會望而卻步。

(3)經營穩定性受損:實控人股權被凍結,會嚴重影響公司管理層和核心員工的信心,導致人才流失,業務開展受阻。有棵樹2025年業績預告中的“業務開展不順”,或許與此有直接關聯。

(4)法律責任疊加:如果實控人因自身債務問題,導致上市公司面臨重大風險而未及時披露,還可能構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四、 透視:審計報告揭示的深層隱憂

肖四清向媒體提供的天行云審計報告,雖未得到天行云方面確認,但其指出的財務數據“真實性存疑”的問題,無疑是一顆重磅炸彈。

從專業角度看,這份報告揭示了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一個極易被忽視的風險點:對產業投資人的盡職調查,是否足夠深入?

重整管理人、法院及債權人,對產業投資人的審查,往往側重于其“表面實力”——資產規模、行業地位、融資能力等。然而,對于其財務數據的內在邏輯、關聯交易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財務粉飾,可能未能進行穿透式審查。如果天行云確實存在財務數據“打架”的情況(如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數據邏輯矛盾),那么其此前承諾的50億營收的支撐基礎,或許本身就建立在沙灘之上。

這對企業家的啟示是深刻的:在進行并購重組或引入戰略投資人時,無論對方背景多么光鮮,都絕不能省略“盡職調查”這一核心環節。 尤其對于財務數據,必須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進行穿透式核查,不僅要看“紙面數據”,更要分析其業務模式、現金流、關鍵假設是否與數據相匹配。否則,引入的可能不是“白衣騎士”,而是穿著“皇帝新衣”的過客。

五、 綜合法律評析:重整制度設計與實踐的斷層

有棵樹案,如同一面鏡子,折射出我國現行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在設計與實踐中的某些斷層。

(一)承諾的“軟約束”與“硬執行”之困:如前所述,承諾在重整中雖具法律約束力,但其執行高度依賴當事人的自覺或后續訴訟。一旦承諾方不履行,債權人、原股東、監管機構如何高效、有力地推動執行,目前尚無清晰、快捷的路徑。這導致“承諾”在很多時候,成了“敲門磚”,而非“保險箱”。

(二)重整計劃的“剛性”與商業環境的“柔性”:重整計劃是剛性的,一經批準便須執行。但商業環境是柔性的,市場變化、經營風險難以預測。當承諾無法兌現時,法院往往面臨兩難:是嚴格按計劃執行(可能導致重整失敗),還是允許計劃調整(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法律與實踐的張力在此凸顯。

(三)債權人權益保護的路徑依賴:有棵樹的債權人,如瀟湘君和基金,為了促成重整,支持了天行云,并與其簽訂了對己方有利的協議。但當協議未被履行時,其唯一的救濟手段似乎只有訴訟。這暴露了在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對產業投資人的制衡手段是有限的。如何在重整方案設計階段,就為債權人對投資人的監督和制衡留下空間,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六、 給困境企業及企業家的幾點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結合我處理大量類似案件的實戰經驗,我向正身處困境或即將參與重整的企業家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對準備引入投資人的困境企業

1、盡調要“穿透”:對意向投資人的背景調查,必須穿透到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核心業務、財務狀況、歷史信用記錄等。尤其要關注其承諾的業績支撐基礎是否堅實,是否與其歷史業績、行業趨勢、資源稟賦相匹配。建議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行業專家組成聯合盡調團隊。

2、承諾要“綁定”:在重整協議或相關法律文件中,務必明確承諾的履行方式、時間表、違約責任。尤其要約定清晰、可操作的對賭或補償條款。例如,若業績承諾未達成,投資方需進行股權補償、現金補償,或放棄部分表決權。同時,應明確一旦出現違約,如何快速啟動仲裁或訴訟程序,避免陷入無限期的糾紛。

3、治理要“留白”:在引入新實控人時,對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的權力分配要有清晰規劃。對于關鍵事項(如重大資產處置、對外擔保、變更主營業務等),可以考慮設置“一票否決權”或“特別決議”機制,以制衡新實控人可能出現的短視行為。

(二)對準備參與重整的產業投資人

1、敬畏承諾:重整是“救命”,也是“試金石”。作出的承諾,必須視為“軍令狀”。在承諾前,要審慎評估自身資源是否足以支撐。一個無法兌現的承諾,不僅會引來法律訴訟,更會徹底毀掉企業家的個人信譽和在資本市場的生存空間。

2、控制風險:重整過程中,要積極與原有股東、債權人、監管機構溝通,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解釋業績承諾的進展情況。如遇重大變化,應主動尋求各方諒解,協商調整方案,而非“一拒了之”,避免激化矛盾,從“拯救者”淪為“失信者”。

3、隔離風險:如本案所示,天行云自身面臨的債務糾紛(如云鋒基金、瀟湘君和基金)已直接傳導至上市公司層面。投資人應建立防火墻,避免自身債務危機影響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穩定。

(三)對廣大企業家(尤其是創業者)

1、“救命稻草”也可能變成“毒藥”:重整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帶來資金和資源,也可能帶來新的控制權之爭、債務危機和經營動蕩。在決定引入投資人前,務必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評估自己是否能夠承受失去控制權的后果,以及新投資人是否可靠。

2、法律是最后的防線,不是唯一的武器:在有棵樹案中,無論是原實控人還是新實控人,都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這本身是法治精神的體現,但也反映出商業談判和協調機制的失靈。在商業合作中,訴訟是最后的,也是最昂貴、最耗時的解決方式。應優先尋求談判、調解、仲裁等更靈活、更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3、保護好自己的“牌”:對于創始人而言,股權是企業的“根”。在融資、并購、重整過程中,務必守住核心權益底線。如本案所示,一旦股權被稀釋至3.28%,再想奪回控制權,將極為艱難。同時,要善于利用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如累積投票制、特別決議事項、董事提名權等)來保護自身權益。

七、 結語:法治與誠信,重整的“定盤星”

有棵樹的“重整未了局”,是一堂沉重的法律與商業課。它告訴我們,資本市場的繁榮,離不開法治的守護和誠信的基石。

對法院而言,如何在尊重商業判斷和契約自由的同時,高效、公正地執行重整計劃,保護各方主體權益,是其永恒的課題。對有棵樹這樣的企業而言,無論新老實控人如何博弈,最終都必須回歸到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問題。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漠視契約精神的行為,最終都將付出慘痛代價。

我們期待,這起案件的最終走向,能為未來的上市公司重整實踐,提供一個更具借鑒意義的范本。我們更期待,所有身處商海的企業家們,都能以案為鑒,始終將法治與誠信,作為企業長治久安、行穩致遠的“定盤星”。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股度股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重整迷局:從“有棵樹”案看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博弈與實控人困局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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