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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是否按照規定對發放的貸款履行封閉管理義務,并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
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等法定審查義務不能協議轉移給他人。
三、商業銀行在貸后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四、銀行是否盡到審查義務對貸款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五、除貸款銀行貸款中存在違法犯罪之外,借款人不得免除償還借款義務。
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七、銀行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貸款合同有效。
八、貸款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借款方發放貸款并給借款方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賠償損失。
九、銀行故意以“還舊借新”的方式達到“短貸長用”的目的,貸款合同有效。
十、貸款銀行對借款人與案外人之間的購銷合同關系不負有法定的實質審核義務。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審查義務,不會導致貸款合同在民事法律關系上歸于無效。但齊精智律師提示如果因為銀行信貸經理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個人會承擔刑事責任。
一、銀行是否按照規定對發放的貸款履行封閉管理義務,并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
裁判要旨:債務人是否如約履行合同義務,是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關鍵。銀行對發放的貸款封閉運行管理僅是債權人對貸款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如債權人不履行封閉管理義務,則導致其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加大,使債權人處于一種不利益狀態,但并不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也不超出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預期,保證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燈塔市支行、遼陽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與遼陽罕王湖農業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民二終字第251號】
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等法定審查義務不能協議轉移給他人。
裁判要旨: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承擔的審查義務屬于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協議全部轉移給他人。金融機構違反該義務導致借款不能收回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銀行在審貸過程中對質物權屬負有法定審查義務。在質物虛假情況下,銀行與實業公司簽訂承兌協議,并將并不存在的質物交由物流公司辦理質物移交手續并實施監管,故銀行對因質物虛假造成的損失,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作為專業監管人,物流公司在接受移交質物時,應對質物權屬進行審查。因物流公司事實上并未盡到該義務,其在辦理移交質物手續時未發現質物虛假事實,將非實業公司的鋼材當作質物予以接受,且在質物監管協議中聲明承兌項下的質物已驗收完畢,并開具質物清單交付銀行,導致銀行在質物不存在的情況下仍對實業公司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質物權屬的審查,是監管人實施核庫、監管的前提條件,然而物流公司在日常監管中未盡審查義務,在銀行等待放款期間,物流公司與鋼鐵公司給銀行填發的倉單明細載明貨主為實業公司,在銀行承兌放款后,多次對倉單予以確認,致使銀行一直未能發現質物虛假問題,故物流公司在接受質物及日常監管中均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0號“某銀行與某物流公司等侵權糾紛案”,見《招商局物流集團上海有限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上海宏飛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寶鐵儲運有限公司、焦玉明合同侵權糾紛案》(審判長劉竹梅,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劉崇理),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裁判規范與案例指導·裁判文書》(2011:603);另見《金融機構未盡審查義務的過錯責任》,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公司卷》(2011:364)。
三、商業銀行在貸后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裁判要旨:雖然商業銀行在貸后檢查報告中做出了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關于商業銀行違反貸后嚴格檢查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內部關于貸后檢查的相關規定,均屬于要求商業銀行加強風險控制的管理型規范,同保證人依照案涉保證合同約定而負擔的連帶責任保證義務并無對應關系,商業銀行違反該管理型規范并不必然導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免除。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甘井子農行與大連礎明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四、銀行是否盡到審查義務對貸款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裁判要旨:銀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等風險控制條款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等問題,對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4號判決書。
五、除貸款銀行貸款中存在違法犯罪之外,借款人不得免除償還借款義務。
裁判要旨:本案屬于刑事民事交叉的案件,涉案銀行的上級領導存在經濟犯罪,雖然貸款流向與犯罪分子約定的適用方向一致,但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貸款銀行貸款過程中有任何違法犯罪問題。若非貸款銀行明知經濟犯罪的事實并指令借款人將所帶款項劃轉給實際用款人的情況,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根據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以及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作為“流動資金”借款,無論借款人將其直接用于自身生產經營的項目或是轉借他人抑或代他人清償債務,均符合流動資金使用性質,不能當然地構成其免除向貸款人償還借款之合同義務的事實根據。
案件來源:最高法(2010)民二終字第69號,中國農業銀行拉薩市康昂東路支行與西藏華西藥業公司借款案。
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裁判要旨:保證人在其出具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中明確表示,其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而同意提供擔保,故貸款合同中關于“貸款用途”的約定亦應屬于保證合同的內容,對貸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其中五筆貸款的用途,仍發放貸款,違法了約定,對保證人構成了欺詐。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北京京華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北京高登企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
七、銀行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貸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借款合同條例》中,有關于不得向關系人提供貸款以及對借款方申請條件等規定,均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管理性規定,并非判斷 民事行為效力的依據規定。
銀行違反上述規定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2009)民提字第99號,海南發展銀行與海南泛華告訴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華事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八、貸款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借款方發放貸款并給借款方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賠償損失。
裁判要旨:貸款合同中,如果貸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借款方發放貸款并給借款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新疆維吾爾墨玉縣玉河建材廠與中國農業銀行墨玉縣支行借款糾紛案。
九、銀行故意以“還舊借新”的方式達到“短貸長用”的目的,貸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借貸雙方均明知貸款主要用于遠景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酒業公司的技改項目,但雙方仍同意以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名義進行發放,并且以“還舊借新”的方式達到“短貸長用”的目的。
上述情形違反了《商業銀行法》有關貸款審查、審批的相關制度規定,該法屬于金融行政管理性規定,不屬于貸款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不影響合同效力。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十、貸款銀行對借款人與案外人之間的購銷合同關系不負有法定的實質審核義務。
裁判要旨:在貸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中,貸款方對借款人與案外人之間的購銷合同關系不負有法定的實質審查義務。
擔保人主張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惡意串通騙取擔保,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綜上,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外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效力,還是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即必須違反強制性效力性的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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