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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凡科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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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1500余位嘉賓與會研討。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特殊資產服務信托部業務總監孟凡科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孟凡科總監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特殊資產服務信托部業務總監 孟凡科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特殊資產服務信托部的孟凡科。今天我將圍繞“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這一主題,結合我們近年來的實務經驗,分享一些思考與建議。
一、案例分析與風險識別
到2025年9月,全國破產案件產生的破產服務信托需求為150余單。在破產服務信托的實際操作中,我們遇到了多個典型案例,暴露出當前制實踐中的一些關鍵問題:
案例一:信托治理僵局。某大型集團重整后未設過渡期及僵局解決機制,導致信托無法有效影響底層企業管理,最終信托目的落空。
案例二:償債安排不合理。某商業集團重整計劃中現金清償義務超出企業支付能力,導致重整失敗,企業再次破產。
案例三:重整價值缺失。某金屬冶煉企業已無經營價值,仍強行重整,現金清償額遠超資產清算價值,執行困難。
這些案例表明,破產服務信托并非“一設就靈”,缺乏配套措施將導致信托機制失效,甚至加劇風險。
二、為何需要配套措施?
破產案件的系統性、復雜性與信托工具的功能局限性之間存在明顯差距。破產程序的階段性與企業經營連續性之間的矛盾,破產程序具有階段性,而企業經營需長期持續,需通過過渡期安排彌合斷裂。信托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與資產復雜性不匹配,信托財產管理復雜,受托人專業能力有限,需引入專業管理主體。時效性與程序性沖突,底層資產管理需靈活高效,而信托治理強調程序規范,需優化決策機制。
三、破產服務信托的四大配套安排
(一)信托治理配套機制
信托治理配套的目的是提高決策效率,優化決策程序,簡化決策事項,預防決策僵局。
預防治理僵局:設定僵局認定標準,建立打破機制,如常設機構表決。
影響力傳導路徑:通過委派董事、修改章程、明確人事權等方式,確保信托治理有效傳導至底層資產。
規則前置制定:在破產決議階段即設定信托存續規則,減少后續會議頻次,提高效率。
(二)底層資產管理處置配套
底層資產管理處置配套的目的是提升底層資產管理的質效,提升和維持底層資產價值,保障受益人利益。核心是探索無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的針對性的經營管理模式。
明確責任主體:根據資產特性確定經營主體或處置機構。
預設失序預案:建立遞進式備選方案,必要時引入職業經理人或專業機構。
制定處置規則:明確抵質押資產處置流程,保障優先債權人權益,避免決策僵局。
(三)過渡期安排
過渡期安排的目的是在破產程序、企業經營管理、信托治理之間實現有序程序過渡及信息平衡,為后破產時期的企業公司治理與信托治理創造條件。
關鍵階段定義:過渡期是信托設立前后維持重整計劃執行的關鍵階段。
建立溝通機制:通過信息互動與問題解決機制,避免治理與管理脫節。
早期介入原則:信托公司應在確定受托人后盡早介入,構建良好溝通基礎。
風險預防建議:若無法獲取全面信息或建立溝通,建議信托公司謹慎參與。
(四)償債方式的執行順序與配比
償債方式及執行順序與配比配套的目的是審視破產決議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避免服務信托成為不具有可行性的破產安排的炮灰。
執行順序建議:現金清償(優先債權、敏感債權),留債/抵債(擔保債權),債轉股(普通債權),債務減免,信托份額(補充清償)。
配比原則:前序清償未完成,不應貿然推進后續方式。案例二、三的問題均源于現金清償未落實即設立破產服務信托。
四、如何配置好配套措施?
從源頭構建體系,主導方應具備為信托工具構建配套體系的認知,全面理解其功能邊界。因案施策,精準配套;每個案件不同,需從治理、資產管理、過渡期、償債順序、二次破產風險等方面逐一篩查,建立針對性配套體系。動態檢視與補足;在信托存續期間,持續評估配套措施的有效性,及時調整或補充,確保信托按既定軌道運行。
五、總結
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是保障其有效設立與健康存續的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全面認知信托工具的本質,知其所“能”與“不能”;精心配置配套措施,避免“四面漏風”的半拉子工程;動態管理、持續優化,確保信托目的最終實現。
信托工具來之不易,其存續效果尚需時間檢驗。我們應以專業、審慎、負責的態度,精心呵護,杜絕濫用,且行且珍惜。
以上是我對破產服務信托配套措施的一些思考,懇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中國破產法論壇”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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