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隊長金融
投資人有時候需要上杠桿來參與重整,這自然比自有資金投資麻煩一些。一方面,融資方可能對投資一家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有所忌憚,可能會需要有充分擔保后才能放款。另一方面,管理人希望重整的過程“快”和“穩”,自然更偏好那些使用立即可用的自有資金的投資人,并且還會希望在較高比例(比如70%)的投資款到賬后才辦理股權過戶、資產解押。這樣,如何平衡融資和投資的需要,做到兩者并駕齊驅呢?投融資并駕齊驅的第一要訣是,投資人要把握好融資完成的時間。投資人招募公告中一般都會說,投資人在中選后不能撤出投資,否則,管理人可以沒收保證金。這樣,對投資人而言,最安全的方式是在投標之前就已鎖定融資(比如,簽署好授信協議),從而提前預防在拿下項目后再出現資金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不過,如果投資確實做不成,也無需過于擔心保證金會被沒收。投資人可以在申報的投資方案中表明投資需以完成一些條件為前提(比如,簽署完畢重整投資協議、而且協議約定的付款條件已完成)。如果這些條件確實沒完成,管理人一般也不能沒收保證金。但是,管理人通常不會同意將投資人的融資到位設置為投資人的付款條件。這是因為,融資是投資人自己的問題,更何況,可能有更有實力的競爭者不需要融資。如果投資人的確無法在投標前就鎖定融資,那至少應在投資協議簽署之前(或者同時)鎖定融資,或是提前準備好替代性資金方案。投融資并駕齊驅的第二要訣是,投融資中各自的付款和擔保安排得是相互協調的。比如,投資協議中的資金到位時間肯定不能早于融資協議中的提款時間。那投資人是否可以使用重整企業的資產向融資方提供擔保呢?讓我們設想一種方案:重整企業將部分資產抵押給融資方的同時,融資方付款;重整企業收款后,再辦理股權過戶并解封剩余資產。這種方案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則需要打一個問號。這是因為管理人通常對資產安全問題很謹慎。除非投資人已經付了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投資款,管理人一般不會將股權過戶給投資人,也不會將企業資產提供給投資人作融資擔保;更何況,債委會和法院也很可能不同意。這樣說來,對很多需要上杠桿的投資人而言,恐怕指望不上用重整企業的資產作擔保,只能自行提供其它的擔保。本文的作者均來自金杜律師事務所,他們熱愛死磕復雜法律和商業問題、挑戰高難度項目并在心血來潮時向大家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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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投資困境企業專題九 | 借錢去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