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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
目 錄 |
一、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核心要素 |
二、查封、扣押、凍結后不同資產的處理 |
三、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規定 |
(一)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
(二)司法解釋及判例 |
查封是一種強制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來兌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一種方式,查封主要針對不動產或難以移動的動產,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特定方式揭示其已被執行法院所控制,從而達到禁止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未經執行法院準許的情況下的處分行為,因此需要通過張貼查封公告的方式產生權利變動的公示效力。查封的動作能夠在查明財產——控制財產——變價財產——清償債權的幾個階段中,有效保障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從而方式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扣押則是人民法院將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主要為能夠轉移且流動性較強的財產)運到相關場所,從而使被執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措施,人民法院或指定第三方對扣押的財產的進行保管,但具體保管費用應由被執行人承擔。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等無形資產權益所進行的管制執行,通常由人民法院作出,以此來禁止被執行人的提取、處分等措施。
一、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核心要素
一 | 啟動時間點 |
| 執行立案之后 | |
二 |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
1、銀行存款:不超過1年 2、動產:不超過2年 3、不動產、股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財產權:不超過3年。 4、查封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手續,續封期限不得超過上述期限。 | |
三 | 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范圍 |
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資產 1、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 2、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3、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但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屬被執行人的; 4、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 5、被執行人與其他人的共同財產; 6、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7、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8、第二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 9、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財產; 10、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 11、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財產; 12、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財產。 13、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于監管賬戶中的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持有關監管部門審批手續、生效法律文書等,請求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支付工程進度款,執行法院應予支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執行法院凍結或劃撥行為不當的,可作為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依法處理。 14、執行法院需要凍結被執行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助凍結。經查詢,確定被執行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執行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的,對超出還款余額及利息部分,執行法院可以凍結。符合相關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予以劃撥。 15、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避免侵害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應先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預售商品房的出售情況,即辦理網簽、備案登記等情況。如預售商品房已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法院可不予查封。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系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而進行虛假備案的,執行法院應予以查封。 16、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 | |
查封、扣押、凍結資產的負面清單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執行法院需要凍結被執行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助凍結。經查詢,確定被執行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執行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等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的,不能凍結; 14、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避免侵害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應先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預售商品房的出售情況,即辦理網簽、備案登記等情況。如預售商品房已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法院可不予查封。 9、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 |
四 | 查封方式 |
1、查封、扣押動產: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2、查封不動產: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3、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 |
五 | 障礙的排除 |
1、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2、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3、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五 | 查封后財產變現 |
1、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法院將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將依法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用于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2、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3、被執行人的財產經依法拍賣、變賣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執行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后,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等。執行法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可以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 |
六 | 基于異議的解封 |
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
七 | 查封效力消滅及解除 |
1、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2、查封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3、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 |
八 | 續封時效 |
| 申請執行人申請續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封法律后果。 |
二、查封、扣押、凍結后不同資產的處理
一 | 現金及一般等價物 |
1、存款類:查詢、凍結、劃撥。 2、收入類:扣留、提取。 3、未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凍結、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 4、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5、債券、基金份額等: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抵償。 6、股票:查詢、扣押、凍結、強制轉讓、拍賣、變賣、抵償。 7、股權或投資權益:凍結(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拍賣、變賣、強制轉讓、監督自行轉讓(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8、到期債權:發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 |
二 | 非現金及一般等價物 |
1、不動產: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并將房屋和土地交付給申請執行人。 2、動產:強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3、種類動產或票證:強制交出;持有人轉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擔賠償責任。 | |
三 | 履行保障措施 |
1、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2、執行中,需要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應配合辦理。 3、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支付遲延履行金。 4、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繼續履行義務,當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收集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限制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進行公布。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進行罰款、司法拘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
三、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規定
(一)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 |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 |
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 |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
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
|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法發[2022]2號) |
| 第19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在執行涉中小微企業案件中,依法靈活采取執行措施。查封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的,優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或者利用該財產進行融資。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后,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 |
五 | 《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法發[2022]2號) |
1、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于監管賬戶中的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持有關監管部門審批手續、生效法律文書等,請求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支付工程進度款,執行法院應予支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執行法院凍結或劃撥行為不當的,可作為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依法處理。 | |
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22]107號) |
第一條 輪侯查封具有確保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首封債權人從查封物變價款受償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對查封物處置變現后,首封債權人受償后變價款有剩余的,該剩余價款屬于輪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替代物,即對于查封物變價款中多于首封債權人應得數額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債權人對該剩余價款有權主張相應權利。 第二條 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 第三條 首封處置法院在明知拍賣標的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首封法院違反上述義務,徑行將剩余變價款退還被執行人的,構成執行錯誤。 | |
七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法發〔20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 |
1、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2、為辦理案件需要,執行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預凍結法律文書應當載明“對兩類賬戶采取的是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 3、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并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資金,對工資保證金賬戶中超出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定部分的資金,執行法院經認定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 4、執行法院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并可依法劃撥剩余資金。 | |
八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法〔2021〕322號) |
| 不得對輪候查封但享有優先權的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 |
九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公通字[2013]30號) |
第三十條 對下列賬戶和款項,不得凍結: (一)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 |
十 |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 |
| 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執行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執行法院在辦理預售商品房預查封時,除向房產登記部門送達預查封有關法律文書之外,還應及時向開發商送達預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預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預查封,擅自向被執行人退款應承擔法律責任。 |
(二)司法解釋及判例
一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2]11號) |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九十二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 |
第六條 執行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 多個執行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送達裁定書,并同時將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股權所在公司。 |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六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第十五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一條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六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
在金錢債權執行中, 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
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 |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 |
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4號) |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一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 |
七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 |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 |
八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 |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5、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對前款財產權,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36、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 37、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38、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39、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4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4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58、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60.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 |
九 | 《王克明與國藥新疆庫爾勒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1518號 |
| 對房屋的輪候查封,也是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執行裁定實施的強制執行措施,在依法自動產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是產生預查封的法律效力。異議人對案涉房屋的占有行為發生在房屋輪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28條第2項規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之情形。 | |
十 | 《劉素碧、漢中市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4537號 |
| 非首封法院無權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在首封執行裁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輪候查封申請人就該財產不具有執行異議之訴權。 | |
十一 | 《福建長安船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市長海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鴻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204號 |
| 不動產查封中,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且首輪查封登記分屬不同機關時,根據查封房地一體原則,查封地上建筑物效力及于土地使用權,反之亦可,其效力及于整體,應以時間在先登記機關為首輪查封機關。 | |
十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
|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修改后為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 |
十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4]執他字第8號) |
| 銀行開立的以被執行人為戶名的貸款賬戶,是銀行記載其向被執行人發放貸款及收回貸款情況的賬戶、其中所記載的賬戶余額為銀行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屬于貸款銀行的資產,并非被執行人的資產,而只是被執行人對銀行的負債。……因此,通過凍結銀行貸款賬戶不能實現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因此,在執行以銀行為協助執行人的案件時,不能凍結戶名為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賬戶。 | |
十四 | 《蘭州通用機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蘭州新區匯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4]執復字第25號 |
|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產生的僅是一種預期效力,類似于效力待定的行為。輪候查封屬于訴訟保全措施,在性質和效力上屬于臨時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在客觀上并未對保全的標的進行處置。輪候查封不存在超標的保全的問題。 | |
十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復》[2005]執他字第24號 |
| 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后順序問題,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 | |
十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法函[2007]100號 |
| 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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