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青 艾銀 李景歡
來源:金誠同達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12號,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二》)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制度被正式取消,代位權訴訟成為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重要制度路徑。
然而,代位權訴訟的成立要件極為嚴格--"雙重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影響債權實現"——每一個要件都像一道高墻,橫亙在實際施工人面前。實踐中,大量案件因"次債權不明確"或"債權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本文以筆者代理的(2026)粵06民終6324案為例,從一審敗訴、二審改判的全過程,剖析代位權訴訟的實務難點,分享辦案律師的破局思路與庭審技巧,以期為同行在《建工解釋二》下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案件全景:一個典型的三方博弈

表1:案件三方主體角色
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勞務承包協議,在A項目施工。2023年5月,因第三人與被告發生爭議,原告被迫退場。2024年12月,原告與第三人完成結算,確認第三人尚欠原告勞務工程款293萬余元。第三人對被告享有近千萬的工程款債權,卻從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權利。
原告遂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一審判決
第三人與被告未完成最終結算,次債權金額不明確
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未按約付款、第三人已提交結算材料
被告提出工期延誤、質量扣款、協助執行等抗辯
次債權存在爭議,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
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債權確定不以最終結算為必要條件,案涉工程已交付并竣工驗收,第三人對其完成的工程量享有工程款債權
被告主張的工期延期、質量缺陷,不能否定第三人工程債權的存在
被告主張的抵銷不成立,也不能否定第三人工程債權的存在
第三人的債權被凍結,不影響代位權訴訟
第三人在涉及多起被執行案件的情形下,未通過訴訟或仲裁向被告主張工程款債權,屬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原告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數額遠高于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金額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的難點,本質上就是代位權訴訟的" 三個死結":
如何證明次債權已到期并確定?
如何應對次債務人的漫天抗辯?
如何證明債務人"怠于行使" ?
以下逐一剖析。
難點一:次債權"未最終結算",如何證明"已確定且到期"?
一審痛點
法院認為,雙方未完成"最終結算",工程款金額不確定,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這是此類案件最常見的敗訴理由。
二審破局思路
(一) 定性重構:將"最終結算未完成"轉化為"過程結算已確定"
庭前,律師深入研究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兩份勞務分包合同,發現其中明確約定結算分為"中期結算"與"最終結算"兩種類型。中期結算按月進行,由第三人報審,被告審核并扣除罰款、違約金等費用后,確認結算金額,第三人據此開具發票,被告支付80%的進度款。
本案中,雙方已完成五次中期結算,第三人已向被告開具84246682.87元的增值稅發票,被告也已支付了74367308.43元。
(二) 引用行業規范:用國家標準"定調"
律師進一步引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50500-2024)第2.0.34條及財政部、住建部相關通知,指出:
"中期結算(過程結算)是對已完工程量的價款結算,是最終結算的組成部分,在竣工結算時不應重復計算。雙方已完成的中期結算,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作為本案認定次債權金額的依據。 "
(三) 證據突破:當庭提交《分包結算會簽單》
二審中,律師當庭提交了關鍵新證據----《分包結算會簽單》,該單據由第三人項目負責人與被告共同簽字確認,明確載明了結算金額。
策略亮點
該證據被被告質證為"復印件模糊、未寫日期",但恰恰說明其無法否認結算事實的存在,只能以程序細節推脫。這一證據的提交,成為二審改判的直接"催化劑"。
難點二:次債務人漫天抗辯(超付、違約金、協助執行),如何逐一擊破?
一審痛點
法院全盤接受了被告的抗辯,認為"存在爭議",次債權不明確。
二審破局思路
(一) 精準切割:將不同項目徹底分開
被告主張,其曾為第三人墊付農民工工資40余萬元,應從工程款中扣除。
律師當庭反駁:
"被上訴人提到的墊付款,是'悅府項目'而非本案' 雅苑項目'。不同項目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同抵銷。且悅府項目中,被上訴人尚欠第三人700余萬尾款,足以覆蓋其所謂墊付。"
(二) 定性反駁:違約金、罰款是"不確定債權",不能抵銷
被告主張第三人存在工期延誤、質量缺陷,應扣減違約金。
律師當庭反駁:
"違約金、罰款是否存在、金額多少,均未經過雙方確認或司法裁判,屬于'不確定的債權'。按照《民法典》第568條,法定抵銷必須雙方互負已到期的、確定的債務。不確定的債權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銷,被上訴人可另案主張。在本案中確認,并不會損害被上訴人的救濟權利。"
(三) 程序剝離:協助執行不等于"已履行"
被告主張,第三人的債權已被多家法院凍結,客觀無法支付。
律師當庭反駁:
"協助執行通知是執行階段的程序性措施,不等于被上訴人已履行了支付義務,更不產生債權消滅的效力。本案屬于審理階段,判決是確認債權,執行是清償債權,兩者不沖突。生效的代位權判決具有優先執行力,法院可依法處理執行順位問題。"
難點三:如何證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一審痛點
法院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第三人未提交結算材料",將舉證責任錯誤地分配給原告。
二審破局思路
(一) 點明"怠于行使"的法定標準
律師當庭陳述:
"按照《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33條,怠于行使的標準,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第三人2023年5月退場,至今兩年多,從未對被告提起任何訴訟或仲裁,完全符合'怠于行使'的法定條件。"
(二) 揭示"配合"的虛偽性
律師抓住第三人項目負責人這個關鍵人物,點明并非"無法配合",而是"不愿配合"。
(三) 綜合判斷償債能力
律師指出,第三人負債累累,自身不履行債務,又不積極行使債權,導致我方債權無法實現,完全符合代位權成立的第四個要件。
結語
《建工解釋二》雖移除了"直訴"路徑,但并未關上維權之門。代位權訴訟的"贏點"不在于法律關系有多簡單,而在于律師能否精準識別并擊破"次債權不明確"、"怠于行使"等核心障礙。
"未結算"不等于"無債權"
"有爭議"不等于"不明確"
核心啟示
在建設工程領域,律師的職責,是穿透合同形式,挖掘事實本質,并利用法律工具,讓"躺在權利上睡覺"的債務人,無法再用"沉睡"來對抗誠實守信的債權人。
附:關鍵法律依據索引

表2:本案援引的關鍵法律依據
作者簡介
Authors
張青
廣州辦公室
業務領域:房地產與建筑工程、民商事訴訟企業合規
艾銀
廣州辦公室
業務領域:數據合規與隱私保護、并購與重組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民商事訴訟
李景歡
高級合伙人
廣州辦公室
業務領域:數據合規與隱私保護、并購與重組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民商事訴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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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觀點 | 《建工解釋二》下代位權訴訟如何破局:從駁回至改判,債權人代位權實務難點——以(2026)粵06民終6324號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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