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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筑房地產業務部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引言
建設工程項目具有周期長、投資大、技術復雜的特點,履約過程中極易因價款結算產生爭議。由于工程造價、工程量等問題的專業性,司法鑒定成為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鑒定制度,通過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別與判斷,為爭議解決提供重要證據支撐。
實踐中,未簽訂合同、工程量爭議、設計變更及審計拖延是四類最典型的糾紛場景,每類情形下司法鑒定的啟動條件、依據選擇和程序要求均存在顯著差異。本文結合最新法律規定、典型裁判案例,對四類情形的司法鑒定核心問題進行系統解析,為律師與工程管理人員提供實務指引。
一、無書面合同情形:事實合同下的價款鑒定路徑
(一)問題背景與法律基礎
建筑市場中,因趕工期、信任關系等原因,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承包人已實際施工且工程驗收合格的情形較為常見。此類糾紛的核心困境在于缺少明確的合同計價依據,雙方對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
法律層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確立了事實合同關系認定規則,即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則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可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該法理同樣適用于無書面合同的情形,為價款鑒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鑒定啟動條件與排除情形
1.啟動條件:存在事實合同關系(承包人已施工、發包人接受工程)、工程驗收合格、雙方就價款存在爭議,且該爭議屬于需要專業判斷的專門性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需要鑒定的,會向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釋明,當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申請并提交材料。
2.排除情形:若雙方雖無書面合同,但已達成口頭固定價約定、訴前形成結算協議,或明確以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且結論已出具,一般不予準許造價鑒定;僅對增減工程量、未完工程已完部分,或雙方共同同意鑒定的,可限定范圍啟動鑒定。
(三)鑒定依據與標準
1.核心依據:優先采用雙方實際履行行為形成的證據(如施工指令、支付憑證),無相關證據時,適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定額、取費標準和工程量計算規則。
2.證據材料要求:需提供施工圖紙、竣工驗收報告、材料采購發票、施工日志、監理日志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工程范圍、質量和實際投入。
3.計價標準:
(1)定額標準:按施工圖紙計算工程量,套用施工期間工程所在地預算定額,核算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2)市場價標準:對定額未涵蓋的新材料、新工藝,參照施工期間當地市場信息價或通過詢價確定。
(3)公平原則:充分考量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若承包人能證明發包人口頭承諾的單價與市場行情相符,可優先采納。
(四)實務操作建議
1.律師可指導當事人固定事實合同證據,包括發包人確認施工的書面文件、工程驗收記錄等;申請鑒定時明確范圍,避免泛化主張;對鑒定依據的定額版本、工程量計算方式進行嚴格質證。
2.工程管理人員需全過程留存施工資料,包括材料驗收記錄、隱蔽工程驗收文件、發包人指令記錄等;無書面簽證時,通過會議紀要、往來函件補充確認工程量。
二、工程量爭議:簽證優先與證據鏈補位的鑒定邏輯
(一)爭議焦點與法律依據
工程量是工程價款結算的基礎,爭議多因簽證文件不完整、計價規則理解差異、工程量增減未及時確認等引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確立了工程量認定規則:優先以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無簽證但承包人能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的,可憑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二)鑒定啟動與范圍控制
1.啟動條件:工程量存在爭議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需專業技術手段核實的,可啟動鑒定;僅對爭議部分進行鑒定,爭議范圍無法確定或雙方申請全量鑒定的除外。
2.排除情形:訴前已達成結算協議、固定價合同無調整因素,且無證據證明存在工程量增減的,不予鑒定;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明確、固定總價合同無變更簽證的,僅對爭議增減部分鑒定。
3.典型場景處理:
(1)無簽證但實際施工:承包人需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鑒定范圍限于該部分工程量。
(2)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不明:僅對不明部分進行鑒定,以簽證或證據鏈確認的工程量為依據。
(3)固定總價合同變更簽證:鑒定范圍限于變更增減部分,合同明確排除調整的除外。
(三)鑒定依據與程序要點
1.優先證據:經發包人、監理方簽字蓋章的簽證文件是首要依據,具有最高證明力。
2.補充證據鏈:無有效簽證時,可采用施工圖紙與竣工圖紙對比、監理日志、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會議紀要、現場影像資料等,綜合還原實際工程量。
3.程序要求:法院需組織雙方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依據;鑒定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國家標準計算工程量,必要時進行現場實測。
(四)實務操作建議
1.建立嚴格的簽證流程,對合同外工作、工程量增減等及時辦理簽證,明確簽證的工程量、計價方式和確認時限,避免 “先干后算”。
2.按工程部位或時間順序整理證據,制作詳細的工程量申報表和證據目錄,標注證據與工程量的對應關系。
3.對爭議較大且可實地測量的項目,及時向法院申請現場勘驗,形成勘驗筆錄作為鑒定依據。
三、設計變更:固定價例外與變更部分的計價規則
(一)變更認定與法律適用
設計變更是工程建設常態,多因業主需求調整、地質條件變化、設計優化等引發,爭議焦點集中在變更有效性、計價依據和價款調整范圍。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的,可協議補充;無法補充的,按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為變更價款鑒定提供法律基礎。
(二)鑒定啟動與范圍界定
1.啟動條件: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價款達成一致,需專業核算的,可啟動鑒定;固定價合同不排除變更部分鑒定,僅對增減工程量及對應造價進行鑒定,不改變原固定價部分。
2.變更有效性認定:需提供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聯系單、發包人或監理指令等證據,證明變更的真實性和必要性。
(三)鑒定依據與計價標準
1.計價順序:合同有相同項目的,采用相同項目單價;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單價調整材料、工藝差異;無相同或類似項目的,優先適用訂立合同時工程所在地計價規范,或參照市場信息價,極端情形下采用成本加利潤方式計算。
2.措施項目費調整:重大變更導致施工組織設計變化的,需同步調整模板、腳手架等措施項目費,鑒定時需評估變更對施工方案的影響。
3.風險分擔:變更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的,相應價款調整由責任方承擔;在風險范圍內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四)實務操作建議
簽訂合同時明確變更計價原則,包括相同、類似項目的參照標準,新增項目的計價方法,避免后續爭議。變更實施前,盡量就價款或計價原則達成書面協議;無法達成的,明確變更范圍和技術要求,留存完整的變更實施記錄。對變更部分單獨建立成本臺賬,記錄人工、材料、機械消耗,為價款主張和鑒定提供依據。
四、審計拖延:約定優先與司法鑒定的銜接適用
(一)爭議背景與司法導向
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項目常約定 “以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引發兩類糾紛:一是發包人拖延審計導致工程款拖欠,二是承包人對審計結果不服。司法實踐已從絕對尊重審計約定,轉向兼顧公平原則,禁止發包人濫用審計權利拖延付款。
(二)鑒定啟動條件
1.準許情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超期審計(合同約定審計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完成);承包人能證明審計結果存在重大錯誤、遺漏或審計程序違法;雙方共同同意以鑒定替代審計。
2.禁止情形:合同明確約定審計為唯一結算依據,且審計正在正常進行、無拖延情形的,暫不啟動鑒定。
(三)鑒定范圍與操作要點
1.范圍限制:一般僅對爭議部分進行針對性鑒定,如審計核減的工程量、爭議單價等,不必然進行全量鑒定。
2.鑒定依據:尊重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取費標準,結合施工圖紙、簽證、定額等材料,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同時對比審計報告,說明異議理由。
3.程序銜接:工程已竣工使用的,法院可參照合同約定酌定階段性付款,保留審計后結算調整空間,避免承包人長期無法回款。
(四)實務操作建議
承包人策略:通過律師函等書面形式催告發包人完成審計,留存送達憑證;
收到審計報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并附證據;起訴時重點陳述發包人拖延事實或審計結果不合理之處,說服法院啟動鑒定。
發包人策略:建立規范的審計流程,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審計;確需延期的,與承包人達成書面延期協議,避免被認定為惡意拖延。
商環境方面的重大進步。從明確禁止“背靠背”條款,到厘清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規則,再到嚴格限縮“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適用情形,新版《支付條例》展現出立法者對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困境的深切關注與制度性保障決心。
隨著新規的正式施行,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將面臨新舊規則銜接、法律與行政法規協調等復雜問題。這要求裁判者不僅需精準把握條文內涵,更需深入理解其保護中小企業、維護公平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個案中靈活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避免機械司法,真正實現實質公平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五、通用實務風險與應對策略
(一)鑒定啟動與審查核心
1.申請時機:法院釋明后,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并預繳費用,逾期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2.范圍把控:堅持 “最小范圍鑒定” 原則,僅對專門性爭議問題申請鑒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成本。
3.依據審查: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嚴格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依據。
(二)證據建設通用要求
留存施工全過程資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圖紙、簽證文件、驗收記錄、支付憑證等,形成閉環證據鏈。證據需具備法定形式,如簽證需經有權人簽字蓋章、驗收記錄需符合法定要件。爭議發生后及時固定證據,避免資料遺失或篡改,必要時通過公證等方式保全證據。
(三)程序與費用風險控制
申請法院明確鑒定期限和階段節點,復雜項目可申請分步鑒定,避免 “鑒定拖案”。合理確定鑒定范圍,避免不必要的鑒定事項;對鑒定費用的承擔的作出明確主張,降低當事人成本。對鑒定初稿及時提出程序和專業異議,要求鑒定人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質證。
結論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是連接法律裁判與工程技術的關鍵環節,其結果直接影響糾紛解決的公平性和效率。面對四類典型糾紛場景,律師與工程管理人員需精準把握鑒定啟動條件,熟練運用證據規則,明確鑒定依據與標準。
核心要點可概括為:無書面合同需夯實事實合同證據,優先適用屬地計價規范;工程量爭議堅持簽證優先,以完整證據鏈補位;設計變更遵循 “約定優先、變更單獨計價” 原則;審計拖延需區分情形,禁止權利濫用。同時,全過程的證據留存、規范的程序操作、精準的爭議定位,是保障司法鑒定順利進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
隨著建設工程領域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將更加精細化、規范化。從業者需持續提升法律與工程專業素養,在實踐中精準運用鑒定規則,推動糾紛高效、公平解決。
●作者:程偉(合伙人)宋一鑫(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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