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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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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李慧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融資租賃出租人權利保護研究——以承租人處于執行或破產狀態為視角”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李慧副庭長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融資租賃出租人權利保護研究
——以承租人處于執行或破產狀態為視角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 李慧
2025年10月25日
大家下午好,我是來自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李慧。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我自己對融資租賃出租人在承租人處于執行或破產狀態下的權利保護思考。
融資租賃交易融物與融資相結合、所有權與占有權相分離的特點,既能充分發揮物的經濟效用,又能增加融資的靈活性,還能獲得會計節稅的優勢,因此成為中小微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金融手段。但中小微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一旦陷入債務危機,即可能被申請強制執行或進入破產程序,導致租賃物被作為承租人責任財產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被破產管理人接管處理。此時要全面保護出租人合法權利,首先需要我們對出租人享有的權利性質以及登記對抗規則進行系統的把握,再結合出租人的選擇、承租人所處的狀態等具體情況實現權利的最佳模式。
雖然民法典第745條使用了“所有權”的表述,但同時又對該“所有權”設置了與動產擔保一樣的對抗規則,顯然該“所有權”的內涵與外延與物權編中的所有權是有所差異的。目前的物權體系下,我們更傾向于將融資租賃出租人所有權理解為既不是純粹的、完全功能化的擔保物權,也不是具有完整、排他性的完滿所有權,而是權能不完滿的所有權與有別于典型擔保物權的擔保權利結合的特殊權利。
《民法典》將融資租賃同動產擔保交易在公示規則上作出了一體化處理,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的登記別于傳統的所有權登記,它所起到的作用并非創設權利,而是通過權利公示完成對第三人的警示。根據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文件的內容,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完成融資租賃交易登記即可認定為完成了登記。根據該登記對抗規則,未登記的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權利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抗”不等于“足以排除執行”,也不等于在破產程序中不受其他限制。
在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責任財產被查封時,出租人選擇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對抗”的權利性質可能是尚不圓滿的所有權,也可能是恢復圓滿狀態的所有權,還有可能是具有擔保功能的非典型擔保,而“對抗”結果相應也有“不能排除執行”“排除執行”和“不能排除執行,但優先于第三人債權受償”三種。可見,即使完成了登記,出租人享有的權利也不一定都能夠排除執行。因此,執行程序中,完成登記的出租人,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將租賃物變價款優先清償租金的,其權利不足以排除執行,但其可通過執行分配程序確定其優先順位實現救濟。若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其在完成清算義務,恢復所有權完滿狀態后,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其可以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予以救濟。這里說的清算義務是指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需要對租賃物進行“多退少補”的清算責任。由于出租人返還的超出租賃物價值部分可能對承租人債權人實現債權具有實質影響,因此,出租人是否已經履行清算義務是其權利能否排除執行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破產程序中,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權利行使會受到管理人挑揀履行權和承租人履約情況的制約。若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承租人在破產受理后應負擔的租金債務為共益債務,出租人可就破產受理前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申報有擔保的債權,并在客觀無法實現別除權時要求管理人進行適當補償;若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行使破產取回權,但仍要遵循“多退少補”的清算規則。
融資租賃這一金融業務本身具有獨特的適用規則,而當它再與當事人處于執行、破產這些特殊狀態相遇時,必然會碰撞出更多特殊、復雜的問題,而我們要發揮我們的智慧,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妥善的予以處理,努力平衡好、維護好融資租賃關系中各方主體的權益。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大家的聆聽。
公號責編: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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