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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和解協議內容
在《企業破產法》中并未像對破產重整計劃草案那樣明確規定和解協議草案的內容,但各地法院亦有一些指導性的規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供債權人會議討論審查并表決。和解協議草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1)債務人的財產狀況;(2)清償債務的比例、期限及財產來源;(3)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的種類、數額及支付期限。債務人可以在和解協議草案中為和解協議的執行設定擔保。和解協議草案中可以規定監督條款,設置和解協議執行的監督人?!痹谖磥淼钠飘a立法中,不妨吸收這些有利于破產程序開展的條款。
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后并不代表不可再行變更,債務人申請和解時提交的和解協議草案,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討論后可以對和解協議草案予以變更,使和解協議的條款和內容更加完善和符合雙方利益。
二、和解協議的審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焙徒鈪f議草案作為債務人申請和解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其的審查決定著債務人申請和解是否能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和解程序。
對和解協議草案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因為和解協議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的就債務減免或延期償還等事項達成的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會對國家、社會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院都會尊重雙方之間的意愿?!镀髽I破產法》亦未對這些內容和條件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更能發揮債務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給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并且將和解協議草案的最終確定交由債權人會議來討論解決。
三、和解協議草案的通過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和解申請并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后,應當裁定許可進行和解,并發布公告,將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由債權人會議來決定是否表決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該條規定類似于《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關于破產重整計劃表決的規定,同樣是采取了“過半數同意”和“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方式。這也體現了和解協議并不需要每個債權人均表決同意才能被通過,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四、和解協議的裁定認可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后,和解協議并非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它還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有利于為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受償利益把關,同時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使得協議對約定主體起約束力,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反悔、爭執。因此,和解協議的生效與否應當取決于法院是否裁定認可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后應當先將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以及相關決議材料報請法院裁定認可。法院應當先審查和解協議的決議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和條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以及是否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可執行性等。
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而且人民法院不認可也不得直接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作出變更,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span>
另外,《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如果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能夠一致達成協議,則人民法院不必再介入其處理以促成協議的達成,所以經請求可以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五、和解協議的效力
(一)普遍約束力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焙徒鈪f議被通過后,債務人可以重新取得財產管理權,但債務人不得在和解協議的內容外處分其財產或者進行個別清償。
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普遍約束力體現在無條件地執行和解協議,債務人不得違反和解協議的規定內容進行清償,債務人嚴格依照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和解協議對債權人的普遍約束力體現在,全體債權人,不論是否申報債權、是否出席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也不論是否對和解協議草案表決同意,均為和解債權人,均受到和解協議的約束。這里的和解債權人指的是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對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其行使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除非其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而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也未對和解協議進行表決,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二)不影響和解債權人的其他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币驗楹徒鈪f議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之間所約定的,其效力及于協議雙方,而不能約束雙方以外的主體,包括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更何況,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經先行確定免除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當和解協議能繼續執行下去時,債權人無法得到清償,同時又失去了向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繼續求償的權利,這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
(三)債務人全面履行和解協議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焙徒鈪f議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互諒互讓達成的契約,債務人應當全面具體地依照和解協議來清償債務,不得反悔或另提條件,更不得違反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給個別債權人額外利益。
六、和解協議的無效和終止執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和解協議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的就債務減免或延期償還等事項達成的契約,類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同樣不得有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如果和解協議的成立是基于債務人的欺詐和其他不法行為,法院裁定其無效才能救濟債權人,防止債權人得不到公平受償。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協議無效后同時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必再返還,因為根據公平受償原則,最后的破產清算債權人也得依法按照比例平等受償,因此同等比例范圍內的清償不必再返還能夠減少手續和步驟,提高效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四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痹趥鶆杖瞬荒軋绦谢蛘卟粓绦泻徒鈪f議時,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債務人不能執行和解協議說明其已嚴重缺乏清償能力,其不執行和解協議說明其沒有執行的誠意。因此,應當盡快接手管理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最大限度降低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典型案例評析】
法院不宜以不具有和解可能性為由不予受理破產和解申請
——評山東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請破產和解一案
【裁判要旨】
債務人有多筆債務已經到期不能清償,且資產負債率達154.66%,符合破產的法定原因,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持續虧損情況下,債務人更是需要尋求企業重生的路徑,即便和解不能成功,也可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對債務人進行的重整程序中,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的重整方案,不能推斷出和解程序中債權人仍然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畢竟是進入和解程序之后的工作?!艾F在申請和解債權人仍然難以達成和解協議”不是不予受理和解申請的法定理由。
【基本案情】
山東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水晶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冊資金8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孔峰。
2014年10月17日,泗水縣法院受理了水晶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2015年10月14日,泗水縣法院裁定終止破產重整程序,不受理上訴人破產。水晶公司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水晶公司于2016年向泗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分別為2016年7月16日和10月20日的破產和解申請。
2017年1月12日,泗水縣人民法院告知水晶公司補正申請材料。在水晶公司補交有關材料后,泗水縣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魯0831民破4號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水晶公司的破產和解申請。
另,山東乾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乾誠魯專審字【2016】Z1025號審計報告載明:截至2016年4月30日,上訴人資產總額為100713146.25元,負債總額155764468.11元,資產負債率為154.66%,凈資產-55051321.86元。資產總額中,其他應收款包括應收申請人的股東孔峰4869177.44元,應收股東曹麗1222590元,應收山東水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08382.40元,應收泗水縣晶之冠商貿有限公司2562492.59元,以上合計10962642.4元。
水晶公司提供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水晶公司資產總額為86224089.47元,負債總額為144067848.11元,資產負債率為167%,所有者權益為-57843758.64元。
水晶公司不服(2017)魯0831民破4號民事裁定,向濟寧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魯0831民破4號民事裁定,裁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受理水晶公司的破產和解申請。
水晶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了其與金時信和(北京)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今合網”4S服務機構經營合同、其下屬企業R-氨基丁酸生物制備技術及產業化科技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發明專利證書,與中國農業大學簽訂的產學研合作協議、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與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等,以證明該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技術較先進、產品市場前景較好,很有發展潛力。
【裁判】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8民終3406號民事裁定,撤銷(2017)魯0831民破4號民事裁定,指令泗水縣人民法院受理水晶公司的破產和解申請。
【評析】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奔丛诰邆淦飘a原因時,債務人既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也可以申請破產重整,亦可申請破產和解。對于采用哪種清理債務的方式,債權人具有選擇權。本案中,債務人有多筆債務已經到期不能清償,且資產負債率達154.66%,具備破產法定原因。對于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法院審查階段應僅審查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即可。
債務人在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債務人尋求破產和解重生的路徑,即使和解不能成功,也可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并不會損害債權人利益。和解是否成功取決于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和資產、經營狀況、債權人的讓步、市場和技術的研發、投資的引進等,而這些情況都需要在法院受理破產后法院的審理階段才能了解清楚。
在對債務人進行的重整程序中,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的重整方案,不能推斷出債權人在破產和解程序中仍然不能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申請破產和解不以債權人是否同意為前提,達成和解協議畢竟是進入破產和解程序之后的工作?!艾F在申請和解債權人仍然難以達成和解協議”不是不予受理和解申請的法定理由?!镀髽I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和解不成功時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就是考慮到破產和解有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債務人涉及執行案件,正是考量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不應作為不受理破產案件的理由。
債務人二審期間提供的一些關于技術、業務合作方面的證據可證明債務人具備較好的技能能力和業務資源。對此類企業,因為債務壓力較大,有必要通過和解方式,使債權人作出一定讓步、企業淘汰部分落后產能,對內改良技術,對外加強合作、拓展市場,獲得再生機會,這也符合中央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政策。
二審法院撤銷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法院(2017)魯0831民破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泗水縣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和解申請,不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亦是迎合了現實的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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