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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對債務人債權債務和資產清理完畢后,對債務人予以注銷的程序。
二、破產清算的啟動
(一)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破產清算與破產和解、破產重整之間的程序轉換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
(一)破產清算可以轉為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可以轉為破產清算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三)和解可以轉為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經和解債權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四)破產清算可以轉為和解
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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