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玲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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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江玲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破產程序涉刑財產處理的實踐反思與規則重構”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江玲合伙人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破產程序涉刑財產處理的實踐反思與規則重構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江玲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各位同仁:
下午好!我是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江玲,很榮幸參加本屆破產法論壇。我的發言主題是《破產程序涉刑財產處理的實踐反思與規則重構》。
選擇這么一個主題的起因,是近年來我們作為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中,涉刑的情形越來越多。有受理重整后,管理人一進場就面臨企業全部資產都被已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破產財產范圍如何確認,確認后協調解封的難題;有重整案件辦理過程中,核心財產突然被公安機關查封,重整程序無法推進,陷入停滯的情況;還有重整被駁回的案例。這種“刑事財產強制措施”與“破產程序”的沖突,近年來已經成為阻礙破產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梗阻。有鑒于此,我們從實踐困境、破解原則、落地路徑三個層面進行簡要分析。
第一個層面:刑事財產強制措施與破產程序的沖突表現與成因
破產實踐中,刑事財產強制措施與破產程序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維度:
第一個沖突是權能沖突:破產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需要“集中處置財產、實現價值最大化”;而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需要“查封涉案財產、固定犯罪證據”。兩者的法源、目標截然不同,一旦產生沖突,卻因缺乏規定“誰優先誰靠后”的上位規則而陷入“合法對抗”。
第二個沖突是價值沖突:破產程序追求破產財產的“整體營運價值”,一般來說,企業整體重整比拆解賤賣更保值;但刑事查封多是“個別靜態凍結”,直接阻斷企業整體、持續經營的可能。
第三個沖突是程序沖突:破產重整有嚴格的期限要求,但刑事程序強調嚴謹性,周期長、結果不確定,導致出現“破產等不起,刑事急不得”的尷尬境地。
深究刑事財產強制措施與破產程序沖突的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三點:
第一個原因是立法疏漏:《企業破產法》第19條僅僅明確“民事保全措施應解除”,但未涵蓋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也未規定涉案企業破產程序啟動后的銜接規則,從而形成規范裂隙。
第二個原因是理念偏差:“先刑后民”“重刑輕民”等較為傳統甚至粗放的司法觀念仍然普遍存在,對破產制度的集體清償價值重視不夠,過度依賴刑事查扣凍等財產強制措施。
第三個原因是機制缺失:法院、公安、管理人之間缺乏組織化、常態化的信息共享與會商機制,具體協調多靠個案溝通,個案的處置結果極不確定。
第二個層次,針對上訴困境,我們提出解題破局的核心,就是要確立“破產程序優先原則”。
《九民紀要》明確“破產受理后刑事執行程序應中止”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破產程序優先原則”并非排斥刑事追訴,而是讓刑事目的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
對于確立“破產程序優先原則”,我們主要有三重理由:
第一個是法理正當性:破產程序是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后的“集體清償程序”,若允許刑事查扣凍措施持續阻礙,本質是對“債權人公平受償”這一核心權利的侵害,也違背了“避免個別執行”、“避免公地悲劇”的立法初衷。
第二個是效率與保值的必要性:破產財產尤其是營運資產的時間敏感性極強。漫長的刑事程序可能讓資產價值快速貶值,而優先推進破產處置,才能最大限度保全社會財富。
第三個是制度功能的比較優勢:破產程序有法院主導、管理人執行、債權人監督的制衡機制,比刑事偵查的“單向封閉控制”更能兼顧公平與效率。
第三個層次,關于“破產程序優先原則”具體落地,我們建議采用“三階規則體系”,確保實操性。
第一個階段是信息同步階段:法院受理破產后,即時向公安送達裁定與財產清單;公安機關查扣凍企業涉案財產前,可通過統一平臺查詢企業破產狀態,從源頭避免沖突;同時建立“法院—公安—管理人”三方會商機制,可參考浙江等地做法,明確解封協調流程。
第二個階段是財產歸集及債權申報階段:破產受理后,原則上應解除破產財產上的刑事財產強制措施,由管理人統一接管;若公安需固定證據,可采取“替代性保全”,比如在管理人見證下進行查勘和登記,從而實現從“對物控制”到“價值控制”的轉變;與此同時,應當保障刑事被害人權利,比如參考廣東、四川高院等有關指引,允許刑事被害人通過債權申報主張權利,而非僅靠刑事程序來實現退賠。
第三個階段是變價分配階段: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后,可將涉刑份額“專項提存”,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分配。若刑事程序久拖不決,法院可先分配非涉刑部分,避免整體停滯。至于清償順位,應否定“刑事被害人絕對優先”的做法,而是結合債權性質、過錯程度等因素公平認定,比如四川高院明確“非法集資被害人經刑事判決確認的退賠部分,其性質應認定為普通破產債權”,這一思路就值得借鑒。
總而言之,破產程序涉刑財產處理的困局,看似是普通程序沖突,但實則關乎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權威性。我們認為,唯有推動司法理念從“先刑后民”向“刑破協同”轉型,處置規則從“模糊個案”向“體系化”完善,協調機制從“臨時溝通”向“常態化協同”升級,才能真正暢通企業市場化退出通道,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以上是我和團隊李鎬偉律師針對這一議題的思考,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期待與各位專家及同仁進一步交流討論,謝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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