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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燕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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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fā)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fā)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黃燕在分論壇研討環(huán)節(jié)發(fā)表題為““不公允交易”破產債權的認定與審查——以〈破產法草案〉第162條為視角”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黃燕副院長的發(fā)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不公允交易”破產債權的認定與審查
——以〈破產法草案〉第162條為視角
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黃燕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嘉賓、同仁:
大家好!今天我匯報的題目是《“不公允交易”破產債權的認定與審查——以〈破產法草案〉第162條為視角》。
首先,請允許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引出問題。
某房地產公司A,由股東B、C設立,注冊資本僅一千萬元,后競得一塊價值約四億元的土地開發(fā)權。為推進項目,B、C引入投資人D、E,簽署《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增資至一億元,并由四位股東按比例向公司提供借款,年利率15%,借期18個月,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為部分借款設立抵押擔保。其后,項目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停滯,A公司最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此時,幾位股東作為借款債權人,主張其對A公司的債權享有抵押優(yōu)先權。問題也隨之而來,若認可其優(yōu)先順位,外部普通債權人幾乎無法獲得清償。此類債權應否劣后、如何劣后,已成為當前破產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難題。
現行《破產法》第113條并未對這類不公允交易債權作出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已借鑒“深石原則”,嘗試將此類債權劣后清償。而2025年9月公布的《破產法草案》第162條,則首次將“不公允關聯(lián)交易債權”明確定位于最末位的劣后債權,為司法提供了明確依據。
然而,“不公允交易”作為核心構成要件,其認定標準尚缺乏操作性指引。接下來,我將圍繞其法理基礎、類型化表現與審查路徑展開探討。
第一,不公允關聯(lián)債權劣后清償的法理依據,主要源于四個方面:
一是公平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關聯(lián)方利用控制地位從事不公允交易,實為濫用控制權,劣后規(guī)則是對此種行為的矯正,旨在恢復實質公平。
二是股東信義義務的違反。股東若通過不公允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即違反其對公司的信義義務,法律不應容許其與外部債權人同等受償。
三是“深石原則”的本土化借鑒。該原則在不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僅對不當債權作順位調整,契合破產法的實質公平追求。
四是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關聯(lián)方具有信息與控制優(yōu)勢,若其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同序受償,顯然違背商業(yè)基本法則。
第二,不公允交易的典型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有悖公允的關聯(lián)買賣;缺乏商業(yè)實質的關聯(lián)借款;程序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lián)擔保;顯失公允的資產或股權轉讓;以及隱匿性利益輸送的共同投資等。
這些交易或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司財產,影響全體債權人利益。
第三,司法審查路徑應圍繞四個要件展開:
一是主觀要件,即是否存在惡意或濫用控制權;
二是客觀要件,即是否造成公司財產或可期待利益的減損;
三是因果關系,即損害是否由不公允交易直接導致;
四是程序審查,但需注意,程序合規(guī)并不必然代表交易公允,實質公平優(yōu)于形式合規(guī)。
第四,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是實踐中的難點。
內部交易往往隱蔽復雜,若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將導致不公。應適當轉移舉證責任,必要時引入司法鑒定,并采用整體性、鏈條式審查,還原交易全貌。
最后,關于破產撤銷權與劣后債權制度的關系,二者并非排斥,而是功能互補。
管理人可根據交易時間、證據強度等因素,靈活選擇適用,構建“以撤銷權為核心、以劣后確認為補充”的協(xié)同機制,以實現破產財產最大化與清償秩序的公平。
回到開篇案例,股東以高息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實質是規(guī)避出資義務、掏空公司資產。此類債權應明確納入劣后范圍,否則將嚴重破壞破產集體清償的公平性。
《破產法草案》第162條的出臺,是我國破產債權清償體系的重要完善,它不僅回應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也體現了對債權人整體利益的系統(tǒng)性保護。唯有準確識別并劣后處置不公允交易債權,才能在有限財產中優(yōu)化分配結構,提升普通債權的實際清償率,最終實現破產法的實質正義。
我的匯報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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