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兆同
來源:破產圓桌匯
破產程序中單個債權人知情權的行使
本文系王兆同律師在北京市律師協會舉辦的“破重整困局、筑破圈新篇”為主題的破產業務圈研討會上的分享發言整理而成。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對于個人債權人的知情權有重大突破,體現在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第十條更是全面規定了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據公開披露的信息,司法解釋作出上述規定有一定迎合世界銀行并且在營商環境評價中取得高分的目的。世界銀行在全球營商環境評估的“辦理破產”問卷也就此問題專門予以關注,提出:“在破產程序中,單個債權人是否有權從管理人處獲得有關債務人的信息?”世行專家認為,我國《企業破產法》關于債權人知情權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單個債權人難以據此要求獲取債務人的相關信息。故在該分項指標上,我國未得分。

世界銀行破產框架力度指數年度對比表格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在起草時,明確了單個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并提供相應救濟措施。這一制度完善,為中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的提升提供了助力。


《人民法院報》營商環境改革相關報道截圖
我們知道,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從公司治理角度,還是從債權人決策需要,都應當給予單個債權人以知情權,但是,長期以來實務界卻避談這個問題,直到世界銀行的KPI要求,才勉強出臺相關條款,而且出臺之后實務中行使這一權利也受到各種限制。這其中原因,主要是出于破產程序效率的考慮。
以海航集團321家企業合并破產為例,據統計累計有6.4萬家主體申報債權,申報筆數達19萬筆,如果這些債權人都申請查閱,那對于管理人的工作量來說可謂是不能承受之重。

大型實質合并破產案件債權申報數據統計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條文的起草過程中,也提到了“注意把握債權人知情權保障與破產程序效率之間的平衡”,“當單個債權人知情權保障過度時,會損害破產程序的推進效率,進而損害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及時清償利益。”
我們在擔任債權人顧問以及管理人期間,都遇到了單個債權人行使知情權的問題,今天我就實務中遇到的爭議問題與大家分享。
一、可以行使知情權單個債權人主體
在實務中,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是債權人。但是,在對“債權人”主體范圍的理解上,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單個債權人應指實體上的債權人,即經管理人審查、債權人會議核查和債務人確認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一種意見是認為單個債權人包括形式上的債權人,即破產程序啟動后,債權人依申報獲得形式上債權人的資格,未經管理人明確不予確認之前,該債權人亦應享有破產法賦予的知情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法,《企業破產法》第 56 條規定:“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破產法立法對于破產債權人的資格確認采用“申報制”,即破產債權人在形式上以債權申報為標志。在申報和債權最終被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期間,對于已申報但債權尚未正式獲得確認的債權人,其仍有權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參與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人知情權。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相關條文摘錄頁
同時,即使管理人不予確認,債權人仍然有權利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此時,其仍然有行使知情權的正當性。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所附的典型案例——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債權人湖南新一佳因其財務資料不齊全,未能就其申報的全部債權予以舉證,需要讀取深圳新一佳的財務數據予以核對.債權人湖南新一佳向深圳新一佳管理人出具《關于請求查閱新一佳相關財務資料的函》,請求查閱深圳新一佳的財務資料,深圳新一佳就上述事項報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同意湖南新一佳在簽署保密協議的前提下查閱與其債權相關的深圳新一佳財務資料。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是管理人不確認其債權,在法院最終裁定確認債權表之前,債權人仍然有權查閱與申報債權有關的財務資料。
二、查閱范圍是否只限于結論性的報告和決議?
由于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這個“等”字易于引起歧義:一種說法是“等”字之前的報告、決議都是匯總類材料,而不是具體資料,按照文義解釋,債權人所能查閱的資料也不是具體的、基礎的資料,也應當是匯總的、結論的材料;另外一種說法就是“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資料,無論是匯總的,還是基礎資料。
我認為,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作出相應判斷和決策時,其前提是對管理人的判斷作出判斷,而管理人的結論性報告面臨的主要質疑是管理人是否選擇性披露基礎信息,因此,我認為,債權人查閱的資料范圍不應當僅限于結論性報告,更應當包括一些底稿和基礎材料。
三、 查閱范圍必要性應當根據程序推進而判斷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所稱的查閱范圍是“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而破產程序是一個不可逆的程序,債權人在各個階段參與程序的需要也是不同的,所以我認為,應當根據破產程序的進度確定查閱范圍。

破產四階段債權人查閱需求示意圖
比如,破產程序在破產債權審查階段,管理人提交破產債權確認之前,在建工程抵押債權人要求查閱在抵押的在建工程上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人的施工合同、工程進度文件等,屬于其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但是,如果在法院已經裁定確認債權表之后,其才提出查閱相關資料的,我覺得從破產程序不可逆的角度來講,查閱相關資料已經不是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不宜再予準許,這樣可以避免程序“反復翻烙餅”。
四、 管理人拒絕查閱的正當理由
我覺得,從法理上來說,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與股東的知情權原理是一樣的,都旨在保障最終風險承擔者和利益享有者能夠充分了解決策者決策的基礎信息和底層邏輯。所以,我覺得管理人拒絕查閱的正當理由與公司拒絕股東查閱的正當理由應當一致。
按照我梳理的裁判規則,法院支持拒絕股東查閱的正當理由,可以作為管理人拒絕債權人查閱的正當理由,包括:
(一) 主體不適格。如果查閱時,法院已經裁定確認的債權表確認債權申報人的債權不成立或為零,或者查閱時其債權已經轉讓,其便無查閱的主體資格。
(二) 程序不正當。債權人查閱時應當提交申請,提出明確的查閱范圍,并且陳述查閱的理由,管理人根據其申請作出回應。如果不提出申請,直接到管理人辦公場所要求查閱,管理人有權予以拒絕。
(三) 商業機密。《破產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可查閱的是“債務人的財務和經營信息”,對于涉及到技術信息的,管理人可以拒絕。
(四) 競爭關系和利益沖突。如果債權人所經營的業務與破產企業的業務有競爭關系,或者其所經營的業務與查閱的資料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問題,且破產企業進行重整,應當拒絕債權人的查閱。
(五) 債權人失信的。如果債權人存在利用獲取信息侵權的前科,管理人可以拒絕查閱。
五、債權人的救濟途徑
在司法實務中,股東知情權訴訟一直存在著“訴訟易、執行難”的問題,據統計,70%的勝訴判決都無法得到執行。在訴訟中,如果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可以上訴;在執行中,勝訴判決無法得到執行,股東基本上沒有兜底性的救濟手段。
對于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知情權的救濟途徑,按照現有的規則,并不是采取另行訴訟的方式進行,而是采取法院決定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將其視為一個破產程序的內部事項來處理,因此并不存在法定的上訴渠道,目前,也沒有復議的渠道;而如果管理人不執行法院的決定,則是有相應的救濟手段,債權人可以以管理人不能公正履行職責為由請求更換管理人,管理人并沒有代原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主體背鍋的動力。

股東知情權與債權人知情權對比表
結語
回到破產程序效率與個別債權人知情權的平衡問題,這讓我想起在學校時老師經常說的一句話,“你們一人耽誤一分鐘,四十五個人耽誤四十五分鐘,我這課還上不上了?”
但事實上,并不會每位學生都會耽誤一分鐘,這種說法在邏輯上存在著問題。在涉及到單個債權人行使知情權的問題上,我一直擔心債權人如果都行使知情權,將會導致整個程序陷入到繁瑣的配合查閱的工作中。跟學校時一樣,調皮搗蛋的學生只是少數,真正行使知情權的也只是少數,根本不會因為人人行使知情權而導致破產程序停滯的局面。
實務中,債權人提出知情權主張的主要原因是不信任管理人,一旦管理人坦誠面對,積極提供協助,將能夠化解多數債權人的不信任。我們擔任破產管理人的一個案件中,自從我們將全部的債權人所要求的材料提供給其查閱后,原來對我們有偏見和對抗情緒的債權人轉而成為我們后續工作的助力,以后也沒有其它債權人再提出行使知情權的主張。
所以,在面對單個債權人提出知情權主張時,我建議還是在“打鐵先要自身硬”的情況下,積極主動地面對,“打得一拳開,免得百拳來”。
編輯:劉一涵
核稿:王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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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破產程序中單個債權人知情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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