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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權代持:從“抽屜協議”到“監管利劍”——資深資本市場律師深度剖析股份代持的合規紅線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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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前 262 0 0
IPO股權代持,絕非“抽屜里的小秘密”,而是懸在每一位實控人、每一位董監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導讀

2026年4月30日,深交所一紙通報批評處分決定,將廣東匯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392)實際控制人羅志明推上風口浪尖。原因很簡單——IPO申報時隱瞞了一份股份代持協議。

75萬股,占比微不足道。但正是這“微不足道”的75萬股,讓一家已經成功上市的企業實控人,在上市兩年后仍被交易所追責通報批評,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這絕非個案。

同月,漁翁信息因科創板IPO申報期間隱瞞股權代持(實控人劉桂華代他人持有155萬股,占總股本2.8%),疊加財務造假,公司及7名責任人合計被罰179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漁翁信息早在2024年6月就已主動撤回IPO申請。撤回,并不能逃脫追責。

從匯成真空到漁翁信息,從凱龍高科到華瑞電器,從思林杰到屹唐股份——一樁樁鮮活的案例警示我們:IPO股權代持,絕非“抽屜里的小秘密”,而是懸在每一位實控人、每一位董監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作為一名長期深耕資本市場法律領域的律師,筆者曾研究過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糾紛與證券衍生業務糾紛,主導或參與過多個股權投融資、并購及IPO項目。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最新監管動態與司法實踐,深度剖析IPO股份代持的法律定性、監管紅線、法律后果及合規路徑,為擬上市企業的實控人、股東及董監高提供一份可落地的風險防控指南。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定性:從“合法工具”到“監管禁區”

(一)有限責任公司階段的代持:原則上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原則上肯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在非公眾公司階段,股權代持作為一種靈活的商業安排,法律并不一概否定。

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即便是有限責任公司階段的代持,若涉及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公務員持股限制等),代持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二)擬上市/上市公司階段的代持:原則無效

一旦公司啟動IPO進程,股權代持的法律定性便發生根本性轉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必須股權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蹲C券法》第七十八條要求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2021年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進一步明確: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應當在提交申請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形成原因、演變情況、解除過程、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等。

在司法層面,近年來法院對上市公司股權代持的效力認定日趨嚴格。多地法院已明確: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損害資本市場秩序和非特定投資者合法權益,應屬無效。202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更是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p>

從“原則上有效”到“原則無效”,法律的天平已經發生了根本性傾斜。

二、監管的紅線:股權代持為何成為IPO的“死穴”

(一)股權清晰是IPO的法定發行條件

股權清晰,是IPO的法定發行條件,而非可協商的“軟指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股權代持的本質,是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分離。這種“名實分離”直接導致股權權屬不清,不符合“股權清晰”的法定發行條件。即便代持雙方關系融洽、無任何糾紛,僅“存在代持安排”這一事實本身,就已構成對發行條件的違反。

(二)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是注冊制的基石

注冊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監管機構不判斷企業“好不好”,但必須確保企業“說得真”。股權代持的隱瞞,直接擊穿了注冊制的制度基石。

上市公司股東信息不實,會影響證券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回避等證券市場基本監管要求的落實。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不得隱名代持股權,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

(三)代持背后往往隱藏著更大的合規風險

實踐中,股權代持極少是“單純”的代持。它往往與以下問題交織在一起:

利益輸送:以極低價格將股份轉讓給代持方,實質是向特定人員輸送利益;

規避主體資格限制:為法律法規禁止持股的主體(如公務人員、中介機構人員等)代持股份;

規避股份鎖定期:通過代持在鎖定期內變相轉讓股份;

隱瞞關聯關系:通過代持掩蓋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關系等。

正如漁翁信息案所展示的,隱瞞股權代持往往與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行為“伴生”。代持,往往只是冰山一角。

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從“通報批評”到“千萬罰單”

(一)匯成真空案:75萬股引發的通報批評

案件事實:2020年10月,匯成真空實際控制人羅志明與嚴某簽訂《股份代持協議》,約定將羅志明持有的75萬股股份轉讓給嚴某,并由羅志明代嚴某持有。2021年12月28日,深交所受理匯成真空創業板IPO申請。羅志明未將代持情況告知公司及中介機構,導致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直至2026年1月,該《股份代持協議》被仲裁認定無效。

處罰結果:2026年4月30日,深交所對羅志明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案件啟示:

第一,代持比例再小也不能僥幸。75萬股在匯成真空總股本中占比微乎其微,但監管機構并未因此“網開一面”。

第二,上市不是“安全港” 。匯成真空2024年6月5日上市,羅志明2026年4月30日被處分——上市兩年后,往事依然可以被追責。

第三,仲裁認定無效不能免除信披義務。代持協議最終被仲裁認定無效,但“未披露”這一行為本身已經構成違規。

(二)漁翁信息案:撤回IPO仍被罰1790萬

案件事實:漁翁信息是一家商用密碼產品和解決方案提供商,2022年12月向上交所遞交科創板上市申請。經查,公司在IPO申報期間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通過資金循環空轉虛構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合計虛增營收3758.8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413.57萬元;二是實際控制人劉桂華代他人持有155萬股股份(占總股本2.8%) ,未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2024年6月,公司與保薦機構主動撤回申請。

處罰結果:江西證監局認定漁翁信息的行為構成欺詐發行,公司及7名責任人合計被罰1790萬元。

案件啟示:

第一,主動撤回≠安全著陸。漁翁信息主動撤回IPO申請,但監管追責并未因此停止。

第二,隱瞞代持+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單一違規或許只是紀律處分,但疊加其他重大違法,則可能上升為欺詐發行的刑事與行政責任。

第三,“看門人”同樣難逃追責。漁翁信息案發后,保薦機構西部證券及簽字保代面臨被立案調查的風險。

(三)凱龍高科案:隱瞞七年終被追責

案件事實:2017年12月19日,凱龍高科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臧志成與孫巧妹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書》,約定轉讓150.9334萬股并由臧志成為孫巧妹代持。2020年6月29日,深交所受理凱龍高科創業板IPO申請。臧志成未在IPO招股說明書及2020年上市后至2024年的各期定期報告中披露該代持情況。隱瞞時間長達七年。

處罰結果:江蘇證監局對臧志成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誠信檔案;深交所對其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案件啟示:

第一,上市后的持續披露義務同樣不可忽視。代持不僅要在IPO時披露,上市后的每一期定期報告都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時間不會沖淡違規的“顏色” 。隱瞞七年之久,最終仍被追責。

(四)華瑞電器案:代持“穿越”上市全程

案件事實:2016年10月18日,華瑞電器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孫瑞良給陳根輝出具《股份所有權權屬證明》,證明由孫瑞良為陳根輝代持300萬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公司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持股份變動為540萬股。截至2025年2月,尚余180萬股由孫瑞良繼續代持。代持事項導致公司招股說明書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報告中相關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

處罰結果:寧波證監局對華瑞電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對孫瑞良個人同樣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案件啟示:

第一,代持一旦形成,可能跨越整個上市周期。從IPO申報到上市后多年,代持持續存在,違規也就持續存在。

第二,公司本身也需承擔責任。不僅實控人被追責,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樣被采取監管措施。

四、隱瞞股權代持的法律后果:從民事責任到刑事責任

(一)行政監管措施與紀律處分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隱瞞股權代持可能面臨的行政后果包括:

警示函: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責任人出具警示函;

責令改正:要求公司及責任人限期整改;

通報批評:交易所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記入誠信檔案:所有處罰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二)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包括:

罰款:如漁翁信息案中公司及責任人合計被罰1790萬元;

市場禁入: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任人可能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罰的對象不僅包括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還包括未能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例如,康達律所曾因未審慎查驗股權代持情況被罰1566萬元,項目總負責人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三)民事賠償責任

股權代持的信息披露違規還可能引發民事賠償訴訟。投資者若因信賴存在虛假記載的招股說明書而買入股票并遭受損失,有權向發行人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

此外,代持協議本身若被認定為無效,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無法顯名、無法主張股東權利的風險。代持雙方還可能因協議無效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糾紛。

(四)刑事責任

在極端情況下,隱瞞股權代持若與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相結合,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面臨刑事責任。

五、合規路徑:擬上市企業如何正確處理股權代持

(一)IPO申報前: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1. 建立“全員”股權核查機制

中介機構應當對所有股東(包括直接股東和間接股東)進行訪談,明確告知股權代持對IPO的法律障礙。代持股東應當如實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況,包括代持方、被代持方、代持股權比例、代持原因等。

核查不應僅限于直接股東層面。監管機構要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歷史上存在的任何代持安排,無論是否已解除,都應當被充分披露。

2. 依法解除代持,保留完整證據鏈

對于存在的股權代持,應當在提交IPO申請前依法解除。解除方式包括:

還原登記:將被代持的股份過戶至實際股東名下;

轉讓退出: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方收購被代持股份;

清算注銷:如涉及持股平臺,可考慮清算退出。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應當保留完整的書面證據:代持協議、解除協議、付款憑證、工商變更登記文件、完稅證明等。

3. 充分披露,不留“后患”

即便代持已經解除,也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1、代持的形成原因;

2、代持的演變情況;

3、代持的解除過程;

4、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披露越充分,事后被追責的風險越低。

(二)IPO審核期間:積極配合,主動補救

如果在審核期間發現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安排,應當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并補充披露。主動披露與被動發現,在處罰力度上往往存在顯著差異。

(三)上市之后:持續合規,動態管理

上市之后,股權代持的合規義務并未終止。每一期定期報告都必須確保股東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有任何股權變動,都應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對實控人、股東及董監高的特別警示

(一)實控人:切勿心存僥幸

從匯成真空到漁翁信息,從凱龍高科到華瑞電器,所有案例的共同點是:實控人是股權代持的主要當事人。

實控人作為公司的“掌舵人”,對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有首要責任。任何代持安排的隱瞞,最終被追責的第一責任人往往是實控人。

(二)股東:代持不是“保險箱”

對于被代持的股東而言,代持安排看似“隱蔽”,實則風險重重:

1、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無法主張股東權利;

2、代持人可能違約、變賣股份或卷入債務糾紛;

3、一旦違規被查,不僅無法實現投資回報,還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三)董監高:勤勉盡責是法定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信息披露負有忠實勤勉義務。未履行該義務的,同樣可能被追責。董監高不應以“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應當知道而不知道,本身就是失職。

(四)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不可推卸

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股權代持負有審慎核查的法定義務。未能勤勉盡責的,同樣面臨監管追責。

七、結語

從匯成真空實控人被通報批評,到漁翁信息欺詐發行被罰1790萬——監管機構正在用一樁樁鮮活的案例向市場傳遞明確信號:IPO股權代持,沒有“僥幸”二字。

“抽屜協議”或許能暫時瞞過一時,但瞞不過一世。上市不是終點,而是合規的新起點。在注冊制全面推行的今天,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是資本市場賴以生存的根基。任何試圖通過隱瞞股權代持“帶病闖關”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對于每一位擬上市企業的實控人、股東和董監高而言,最明智的選擇不是在“如何隱瞞”上動腦筋,而是在“如何合規”上下功夫。唯有敬畏規則、尊重市場、誠信披露,方能行穩致遠。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股度股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IPO股權代持:從“抽屜協議”到“監管利劍”——資深資本市場律師深度剖析股份代持的合規紅線與法律后果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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