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資本--西政地產、金融圈校友傾心打造的地產、資本運作平臺,為您提供最全面、最專業的地產、金融知識及實操干貨!微信公眾號ID:xizheng_ziben
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破產重整計劃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重要內容,貫穿重整程序全程,是各方利害關系人討價還價、協商而成的結果。其核心在于平衡各大小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為企業的復興作出努力。
一、重整計劃草案的制訂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跟其他企業法人一樣,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樣需要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決定著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是否能夠進行下去、有沒有必要進行下去。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主體取決于誰是重整人,既可以是管理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與《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的內涵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破產會議紀要》)第六條規定:“會議認為,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詳細的經營方案。有關經營方案涉及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應當聘請經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的財務顧問機構、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及格式編制相關材料,并作為重整計劃草案及其經營方案的必備文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前因違規占用、擔保等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的股權作相應調整。”從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尤其重視經營方案的制作,并且對于一些涉行政審批的事項還要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來制作相關材料,還會涉及到股東權益調整事項。但是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瞬息萬變,不能完全限定草案的內容,因此《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也做了兜底性條款,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也可以包括在重整計劃草案中。
對于計劃草案的提交時間,也作出了相關要求。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如果經過了預重整程序,也能夠更快地幫助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節約時間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一般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后會在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但是,上市公司涉及到的中小投資者眾多,其行使權利不方便,甚至可能所耗費的人力、財力超出了所擁有的債權或者相當,因此《上市公司破產會議紀要》第七條提出:“會議認為,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表決,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考慮到出席表決會議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資者可能放棄參加表決會議的權利。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供網絡表決的方式,為出資人行使表決權提供便利。關于網絡表決權行使的具體方式,可以參照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規定。”如此一來就方便了上市公司各中小投資者行使權利。
對不同性質的債權人,如有擔保的優先債權、劣后債權、職工債權等分類進行表決,也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減少同一表決組的矛盾。對于一些特殊的主體,如處于訴訟、仲裁期間尚未確定的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等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臨時表決權,上市公司的出資人、職工代表等,都有可能出席債權人會議。
三、重整計劃草案的特殊審核機制
《上市公司破產會議紀要》第八條:“會議認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有關材料函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商案件進行研究。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按照與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相同的審核標準,對提起會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研究并出具專家咨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參考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裁定。”
因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的一些行政許可事項,在前期的會商中能夠溝通了解到相關事項,有利于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減少后續因行政職權和司法職權之間的沖突導致通過的重整計劃不能被實際執行。否則,在上市公司重組的過程中,有些非上市公司的重組方通過“買殼上市”而規避了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和審查,使得其對市場經濟發展后患無窮。
且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會議認為,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計劃內容涉及證券監管機構并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行政許可核準程序。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出資人組表決且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上市公司無須再行召開股東大會,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出資人組表決結果及人民法院裁定書,以申請并購重組許可申請。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應當充分考慮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提交的專家咨詢意見。并購重組申請事項獲得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后,應當在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內實施完成。”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和批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這是一般情況下,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在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批準,即可終止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這種審查既應當是對草案內容的合法性審查,也應當是對其有效性,即符合債權人最大利益和有重整可能的審查。而且這種表決通過并不要求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第一次就通過,再次協商后表決通過也具有效力。
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也可能重整計劃草案沒有被表決通過,但是最終可以由法院強制批準通過。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就是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強制通過規定:“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上述條件并非只要存在其中一項即可,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成立,重整計劃草案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批準通過。
重整計劃草案被強制批準通過的合理性在于其能夠緩解在重整計劃制定的協商、討價還價中的僵局,推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通過。同時,在達成《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條件時,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可能比較大,如果將其進行破產清算會浪費其原本具有的大量資源,造成其價值的巨大貶損。相反,強制批準通過使得企業能夠通過破產重整恢復和提高生產經營能力,也能夠為市場經濟創造更大價值,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但《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還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得濫用強制批準權。確需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除應當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債權人分多組的,還應當至少有一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這也能夠有效防止重整計劃草案被強制批準通過的濫用,使得沒有重整成功希望的上市公司因沒有盡快破產清算而延誤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權利。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蔣陽兵”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蔣陽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