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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艷華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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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艷華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論“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特殊性”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王艷華副教授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論“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特殊性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艷華
2025年10月25日
本分論壇的主題是個人破產,我發言題目是《“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特殊性》,似乎和個人破產沒有關聯性。如果說有關聯性,是因為二者都涉及《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現行《企業破產法》不承認自然人破產,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其實這種表述不完全準確,因為,“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是否適用破產法,也是個有爭議的問題。
“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似乎是個奇怪的概念,這種表述來自現行《企業破產法》倒數第二條即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關于該條內容對應的條款依然是倒數第二條即第二百一十五條,該條一共兩款,第一款關于企業法人以外組織破產的規定沒有任何變化,第二款是新增條款,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的特殊規定。
由此引發的問題是:第一,“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能否破產?破產法沒有明確規定,能否破產要遵守“其他法律規定”。這是破產法有意留白。那么,“其他法律”是指什么?關于破產問題如何規定?第二,如果允許破產,是否只能“破產清算”,難道不能重整、和解嗎?第三,“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類型多樣,修訂草案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只列舉了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掛一漏萬?
第一,有關“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關于破產問題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為組織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法典》和單行法。2006年《企業破產法》修訂的時候,《民法典》并不存在。《企業破產法》采用了“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表述。2020年《民法典》頒布,關于“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規定應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解釋。《民法典》關于民事主體實行三分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人又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企業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對應的是《民法典》的營利法人,則“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是指非法人組織、法人中的非企業法人(即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一)非法人組織的破產能力。非法人組織主要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者都是“企業”,我國破產法的名稱是《企業破產法》,似乎應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破產,但是,《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主要是企業法人,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是否具有破產能力,《企業破產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企業破產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個司法意見,允許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可以破產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破產清算后,剩余債務不免除,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破產清算,并沒有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是半截子破產,原因是不承認自然人破產。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允許對企業法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個人破產,連帶個人債務人破產的規定,是否可以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破產,根據草案內容,嚴格限制連帶個人債務人的范圍是企業法人的股東,并不能解決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破產問題。
(二)關于非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企業的法人包括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關于非營利法人的規定,主要是各種單行的行政規章,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在2018年發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圖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規范進行整合,促進社會組織統一立法。但是,目前社會組織統一立法尚未完成。關于特別法人立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頒布,201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兩部法律在2018年進行修改,2025年6月24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一次審議》修訂草案)。所有關于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可以破產的只有一部法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難怪這次破產法草案修訂倒數第二條只能列舉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了,因為確實只有這一部法律規定了可以破產的內容。
第二,有關“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的特殊規范。(一)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特殊問題。主要體現為公益職能的受益人的債權優先清償問題、關于稅收債權是否優先的問題以及合作社破產債權的特殊問題。(二)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財產的特殊問題。主要有1.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財產范圍的限制,包括(1)事業單位破產財產的除外范圍(2)地方政府破產財產的除外范圍。(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破產財產的除外范圍。(4)涉農行業的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破產財產的除外范圍。2.捐贈財產能否破產分配問題。 捐贈財產能夠實現“破產隔離”的方式有兩種:合同方式、信托方式。3.剩余財產的破產處置問題。4.公益財產的破產處置問題。5.土地經營權在涉農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程序中的處置方法等。
最后,關于“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破產規范體系化的路徑探索。建議采用分類破產原則,把非企業法人破產分為社會組織破產、公法人破產、農事主體破產。在《企業破產法》之外制定個人破產法、非企 業法人破產法,最終實現一般人破產主義。
公號責編: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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