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財視中國
來源:財視(ID:caishiv)
一場針對國內超高凈值人群的稅務風暴,正在悄然展開。
2026年7月24日,為加強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正式下發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下稱“公告”),內容指出,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及通過離岸信托取得收益,屬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所得,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所謂離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義設立,實質上具有類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并承擔風險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的金融產品除外。
公告指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0%。對2023年以來部分裝入離岸信托的財產,以及2025年以前信托存續期間形成的相關收益,給予90日申報期;逾期不繳,可能面臨滯納金、追繳和處罰。
在業內人士看來,境內居民海外存量資產已經高達數萬億規模,針對這部分資產的征稅已經箭在弦上。
海外離岸信托規模有多大?
介甫資本市場研究院了解到,結合多家財富機構測算,國內高凈值人群掌控的海外信托資產總量,大約維持在2.3萬億至2.7萬億元區間。體量堪比一座大型城市全年生產總值。參與布局的家庭接近一萬戶,主體大多是上市企業創始人、資深民營企業家,信托注冊地集中在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國香港等離岸地區。
在龐大規模的背后,必須要回答一個問題: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享受時代紅利的超高凈值人群為何熱衷于設立海外信托?
客觀而言,信托本身只是中性金融工具。合理合規的架構,可以實現資產風險隔離、跨境財富傳承。但長久以來,部分群體看中離岸地區信息相對隱蔽、稅負較低的特點,利用這套架構轉移股權、現金資產,滋生出規避稅收、隱匿財富等灰色操作。
不少大眾熟知的企業家尤其是上市公司,早在企業上市前夕,就將大額公司股權轉入海外信托。表面上資產歸屬境外受托機構,但家族依舊掌握受益權。資產在國內市場增值,收益長期留存海外不回流,避開國內稅務監管,這也是海外信托飽受爭議的核心原因。
從具體的路徑上看,當居民個人財富積累到以億元級別的時候,離岸信托安排就開始了。先在境外設立公司,再把股權裝入離岸信托;信托名義上由境外受托人管理,下面再疊加基金會、控股公司、投資賬戶和保險結構。經過幾層法律包裝后,原本屬于個人的資產,就變成了“信托財產”;原本應由個人申報的收益,也可以長期停留在境外結構中。
人在國內,企業在國內,財富也主要由國內經濟活動創造,但在法律文件上,這些資產似乎已經與本人無關。這就是離岸信托最神奇的地方:錢還是那個人的錢,控制權也可能仍在那個人手里,但到了納稅環節,錢卻仿佛沒有主人了。
需要區分的一點是,海外離岸信托不等于非法轉移資產,離岸信托本身不是原罪。它可以用于家族傳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跨境投資、企業治理和風險隔離。依法設立、真實放棄控制、如實申報納稅,完全屬于合法財富管理。正常合規的跨境資產配置受到法律保護,但依靠架構刻意逃稅、違規向外輸送財富,必然會受到監管約束。過去不少人迷信信托能夠隔絕一切債務與風險,現實中大量案例證明,如果資金來源不合規,或是架構設計存在漏洞,信托資產依舊能夠被司法執行。
隨著監管體系持續完善,依靠海外信托鉆規則空子的時代慢慢落幕。未來跨境資產布局一定會走向更加透明、合規的方向。
看懂全鏈路征稅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兩部委公告對于離岸信托的征稅重點在于:全鏈路。
根據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問答,明確表示,《公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分環節、分類型細化了離岸信托的征稅規則,不再是“抓到哪算哪”,而是從入口到持有到出口,全程布控。
入口環節:過去很多人的理解是,我把資產裝進信托,只是法律形式變了一下,又不是真的賣出去了,憑什么交稅?
公告新規,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20%。
持有環節:以前的操作是離岸信托賺了錢,留在賬戶里繼續滾,不分配就不交稅。理論上可以無限遞延——你活多久,遞延多久;你傳給下一代,繼續遞延。
公告新規,居民個人轉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年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此外,信托運作中產生的受托人報酬、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各項費用,一律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
有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如果一個離岸信托年化收益5%,資產規模10億美元,光持有環節每年就要交約1000萬美元的稅,而且管理費還不能抵。
出口環節:信托終止時,以全部離岸信托財產的清算收益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再繳一次20%的稅。換個國籍行不行?讓親戚代持行不行?公告表示不以受托人身份作為判斷標準,重點審視委托人是否實質控制信托下層的境外公司。如果下層主體沒有真實運營、只持有被動資產,全部資產與收益直接穿透歸屬委托人。
此外,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若裝入財產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視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由該居民個人按規定納稅。
征稅早已有跡象
介甫資本市場研究院梳理發現,隨著CRS全球涉稅信息交換落地,各國金融數據互通,想要依靠離岸信托“隱藏資產”早已行不通。近期離岸信托相關稅收新規出臺,清晰劃定納稅規則,設立、存續、資產清算全流程監管收緊,堵住長期存在的征管漏洞。
今年1月1日,CRS 2.0全球生效,我國香港CRS 2.0立法也已提交立法會,預計2027年1月1日生效。2028年起,香港將與內地實現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交換。到那時,超高凈值居民在香港的賬戶資金流向、交易細節,都會自動同步到國內稅務系統。
從時間線來看,2025年上海率先啟動離岸信托專項核查;2026年3月起,江蘇、深圳等地密集跟進。核心動作只有一個:要求申報離岸信托全部投資收益明細,包括:港股分紅、股權轉讓收益、海外資產流轉。并且是逐筆核查、穿透結構。這也意味著針對離岸信托的征稅是系統性監管升級,當前多地已進入“主動核查”階段。
市場聚焦點也在于,為什么在2026年啟動離岸信托征稅行動。答案只有四個字:條件成熟。
1、CRS信息交換全面落地,CRS(全球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已經實現:海外賬戶數據回流、信托結構信息透明;
2、金稅四期上線,稅務系統升級后:大數據篩查資金路徑追蹤,資金無法再“隱身”;
3、全球征稅原則強化,中國稅法明確:居民個人對“全球收入”納稅 包括:境外股息、境外資本利得不再區分境內/境外;
4、反避稅進入深水區,這次監管的核心:不是打擊信托,而是打擊“借信托逃稅”
有業內人士分析,此次離岸信托征稅影響的不只是超高凈值人群,而是整個資本市場結構:
對紅籌架構企業:很多通過BVI/開曼信托持股控制上市公司,現在股東層面稅負上升;
對港股/美股投資者:重點影響高凈值個人、家族辦公室原本未申報收益現在被要求補稅;
對家族信托行業:短期避稅功能弱化;長期回歸本源(傳承+資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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